景区漂流死亡是否意外?保险公司能否免责?

日期:06-10
保险

原标题:景区漂流死亡是否意外?保险公司能否免责?

近日,南川法院审理一起因被保险人在景区游玩时意外死亡后未进行尸检引起的保险合同纠纷,因保险公司未尽相关的提示义务,法院依法判决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2020年8月,胡某等21人到重庆市某景区漂流,并在“美团服务保障•放心玩”平台购买了景区漂流意外保险。胡某在漂流时晕倒,经抢救无效死亡。次日,胡某家属向保险公司报案,保险公司以意外身故材料不齐全或证明力度不足致无法核定保险责任为由不予给付保险金。保险公司称胡某是猝死,并不是保险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死亡。后胡某家属将保险公司起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因胡某家属于8月2日向保险公司报案,保险公司工作人到达现场后,并未提醒家属要进行尸检查明死亡具体原因。因为保险事故现场原状的维持或者受伤、死亡的人的状态是具有一定的时效性的,被保险人胡某已于8月10日火化,无法再通过尸检查明死亡原因。保险公司未尽到提示义务,也无据证明被保险人胡某是猝死;其次,胡某户籍地的派出所和社区居委均出具胡某死因为意外的《证明》,在常人的理解中,公安机关、居委会等部门出具的“意外死亡”的《证明》就足以证明被保险人系“意外伤害死亡”,且上述部门出具的《证明》也应当具有较强的证明力。本案中“意外”和“意外伤害”的理解上,缺乏明确的说明和释义,导致在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容易引发纠纷。因此,应当认定被保险人胡某系意外伤害死亡,不属于保险条款中免责的范畴。法院遂判决保险公司支付胡某家属保险金10万元。

在本案中,一是在保险合同中的一些专业术语未在合同中作出明确解释,导致合同执行过程中容易出现纠纷;二是合同执行过程中,向保险公司报案后,保险公司也缺乏对合同履行证据的收集意识,未及时告知原告应当提交的证明文件。保险公司在办理保险业务方面更具备专业性,因此,在合同签订时,保险专业术语要明确释义,尽到相关的提示义务。无论是保险公司和个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都应认真阅读保险条款,提高证据收集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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