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被指诈骗羁押127天后检方不起诉 获6.7万赔偿

日期:06-06
吉林市检察院

原标题:吉林女子被指诈骗羁押127天后检方不起诉,获6.7万赔偿

吉林市永吉县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刑事赔偿决定书》(部分)。受访者供图

吉林市永吉县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刑事赔偿决定书》(部分)。受访者供图

6月6日,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从北京张铁雁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新宇处获悉,5月31日,吉林市永吉县人民检察院作出《刑事赔偿决定书》,决定支付赔偿请求人张女士人身自由损害赔偿金4.7万余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并对张女士赔礼道歉。

澎湃新闻此前报道,因被指诈骗当地一开发商,吉林市居民张女士被公安机关羁押127天。但经吉林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依据现有证据,张女士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客观上没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其行为不构成诈骗罪。决定对其不起诉。此后,张女士向永吉县人民检察院申请国家赔偿。

《刑事赔偿决定书》显示,永吉县检察院查明,张女士因涉嫌虚假诉讼,被永吉县公安局于2019年7月4日刑拘,因涉嫌诈骗罪,经该院批准,于2019年7月18日由永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永吉县公安局于2019年9月18日以张女士涉嫌诈骗罪向该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经审查于同年9月25日向吉林市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经吉林市检察院决定,张女士被取保候审于2019年11月7日被释放。吉林市检察院于2020年1月9日决定对张女士不起诉。次日,张女士被吉林市检察院取保候审。张女士共被羁押127天。

《刑事赔偿决定书》显示,永吉县检察院认为,张女士因涉嫌诈骗罪,经该院批准逮捕后,被吉林市检察院不起诉,属于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赔偿范围,该院为赔偿义务机关,张女士于法定时效内向该院提出国家赔偿请求,不属于国家赔偿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免责情形应当予以赔偿。张女士共被羁押127天,应按照每日373.10元的标准计算人身自由损害赔偿金。张女士因被错误逮捕导致其名誉、家庭方面遭受严重损害,决定支付张女士人身自由损害赔偿金47383.7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并对张女士赔礼道歉。

5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分别公布了新的作出国家赔偿决定涉及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的赔偿金标准,为每日373.10元。新标准适用的是2020年度全国职工日平均工资标准,自5月20日起执行。

责任编辑:张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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