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女子居家办公遇害未被认定工伤起诉人社部门,一审未当庭宣判
黑龙江大庆市自然资源局在编员工柴媛在家办公期间,遭一名无工作交集的个体从业者杀害,其家人为其申请工伤认定。黑龙江省人社厅和大庆市人社局认为“柴媛被害与其履行工作职责无因果关系”,均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
6月1日,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从柴媛家属及代理律师徐旭东处获悉,2020年底,柴媛的父亲将黑龙江人社厅和大庆市人社局告上法庭,同时将柴媛生前所在单位大庆市自然资源局列为第三人,请求重新做出工伤认定决定;时隔近半年,2021年5月28日,黑龙江哈尔滨市香坊区法院审理了此案,法官未当庭宣判。
由大庆市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显示,柴媛是大庆市自然资源局职工,在规划编制中心工作。2020年初新冠疫情期间,单位实行弹性办公制,2020年6月18日上午,柴媛居家办公,通过微信工作群上报了工作总结,之后与单位失去联系,后被证实遇害死亡。
根据大庆市公安局龙凤分局出具的《关于柴媛被害死亡的情况说明》显示,2020年6月18日11时24分,作案后的犯罪嫌疑人靳某某在潜逃至某小区一公租房,将柴媛控制,并采取勒颈方式,致其死亡。
2020年7月13日,大庆市自然资源局向被申请人递交了工伤认定申请书;同年9月2日,大庆市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认为柴媛疫情期间居家办公,可以视为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的延伸,但犯罪嫌疑人为个体从业者,与柴媛没有工作交集,不是柴媛履职的管理和服务对象,且他是在作案后因逃避公安机关抓捕,逃窜至柴媛住处并将其杀害,柴媛被害与其履行工作职责没有因果关系,不符合相关规定,决定不予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柴媛的姐姐称,其父亲不服此决定,便向黑龙江省人社厅申请行政复议。
2020年12月21日,黑龙江省人社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认为柴媛疫情期间居家办公遇害与其履行工作职责无因果关系,维持大庆市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
同年12月31日,柴媛的父亲将黑龙江省人社厅和大庆市人社局告上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同时将柴媛生前所在单位大庆市自然资源局列为第三人。
柴媛的姐姐提供的《行政起诉状》显示,原告柴媛的父亲认为前述不予认定工伤决定适用法律错误,被告二大庆市人社局做出行政行为错误,被告一黑龙江省人社厅复议维持为行政行为错误。
柴媛的父亲在《行政起诉状》提到,柴媛履行工作职责与受到的暴力伤害具有因果关系。他认为,柴媛的伤害,居家工作安排、独住一室、命案制造者居住于本小区且熟悉柴媛居住状况等,可见工作原因确实造成柴媛伤害的全部条件中的重要条件之一,没有这一居家办公的工作原因,就不会有柴媛的意外伤害。
这份《行政起诉状》显示,他们提出三项请求:一是撤销大庆市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二是撤销黑龙江省人社厅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三是请求判令该局重新做出工伤认定决定。
时隔近半年,2021年5月28日,哈尔滨市香坊区法院一审开庭审理此案。6月1日,澎湃新闻从代理律师徐旭东处获悉,庭审当天,两被告在庭审中均作出相应答辩,法官未当庭宣判。
责任编辑:张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