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丈夫一年内给其他女性“1314爱情转账”40余万离婚后妻子教科书般追回
小周(男)和小吴(女)结婚多年,婚后两人育有一子。某天,小吴无意间发现丈夫小周的支付宝有一条奇怪的转账记录,额度是1314元,收款方头像是位女性。冷静下来后,她又细查了微信、银行卡、支付宝等支付平台转账记录及红包记录,合计几十万元,越看越心凉。小周见被小吴发现,便坦白说他和该名女子贾某于1年多以前便开始不正当交往,期间陆续有发红包,转账等情形。半个月后小周和小吴协议离婚,双方签署了离婚协议。
协议离婚半个月后,小吴以小周和贾某交往过程中的金钱往来是基于夫妻共同财产基础上进行的非法处置为由,将小周和贾某诉至鄞州法院,要求贾某返还小周非法处置的夫妻共同财产。
被告贾某主张小周转账的5200、1314等合计30000余元属于赠与,但均系小额支出,不宜认定为小周对夫妻共同财产做出的重要处理决定,不应返还。小吴主张的其他金额则有归还借款、归还其为小周支付的消费款、返还的投资款等多种情况,也无返还必要。被告小周则称:原告小吴说的都是实情,其给予贾某的钱款应当返还给小吴。
鄞州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小周与贾某之间的赠与行为无效,贾某应返还小吴40余万元。一审宣判后,贾某不服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宁波中院二审维持原判。目前,该案判决已生效,贾某已将钱款返还给了小吴。
鄞州法院的法官表示,本案中,鉴于小周赠与贾某的款项属于小周与小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共有财产,小周无权以个人名义处分夫妻共同共有的财产,且该行为明显违背公序良俗,为此,法院认定小周与贾某之间的赠与合同无效,贾某应当返还因前述赠与合同取得的财产。(潇湘晨报)
责任编辑:张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