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星新闻:“若离婚赔1000万”被判无效:感情的归感情,法律的归法律

日期:05-19

原标题:快评丨“若离婚赔1000万”被判无效:感情的归感情,法律的归法律

此类协议的签订,在某种程度上可能只是夫妻双方的“自娱自乐”,如果能够增进夫妻感情,倒也无可厚非,但如果适得其反,则显得有些过犹不及。

有人将婚姻关系比作合伙关系,结婚如同合伙,离婚如同散伙。但是婚姻又不同于合伙。散伙在协议上理清了合伙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就可以了,但是离婚除了涉及财产关系还有人身伦理关系。合伙期间签订的协议,如果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其履行都会得到法律的保障。但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签订的相关协议,却未必都能够得到法律的支持。

近日据报道,博士后白女士持有家属进京落户指标,事前她与丈夫胡先生签了一份“落户协议”,约定帮丈夫在京落户,如双方离婚,丈夫要补偿1000万元。结果,该约定的假设条件变成了现实,二人最终通过诉讼离婚,但是该补偿条款未获法院支持。法院认为,该份“落户协议”属于关于经济补偿的约定,从其签订过程及协议内容看,既非双方对夫妻财产的约定情形,也非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据此主张分割夫妻财产,没有法律依据。

从报道看,丈夫要想落户成功,既有赖于妻子的帮助,也有赖于当地政策。对于妻子的帮助和其主张的补偿,恐怕难以量化,所以网上对该事件的讨论颇多。从“补偿”的文字意思上看,补偿是对损害的弥补。有损害才有补偿,如果没有损害,也就没有补偿可言。从这个维度看,难以想象,丈夫落户当地这件事在离婚时能够对妻子造成多大的损害。

在实践中,与该“落户协议”相类似的,相较而言更为普遍的,还有“忠诚协议”。“忠诚协议”也是夫妻双方约定由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一方向对方实施一定行为的约定,比如净身出户或者赔偿金钱若干。但是无论“落户协议”还是“忠诚协议”,都属于情感道德范畴约束。法律虽然没有禁止该类协议的签订和履行,但是也不会过多干涉。协议在签订时,即便是双方自由表达的真实意思,但最终未予履行,法律一般也不会赋予强制执行力。因此,此类协议的签订,在某种程度上可能只是夫妻双方的“自娱自乐”,如果能够增进夫妻感情,倒也无可厚非,但如果适得其反,则显得有些过犹不及。

夫妻本应互相尊重、互相关爱、互相帮助,建立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这既是基本伦理道德要求,也被《民法典》纳入倡导性规定。如果夫妻之间的帮助需要以对方一定代价为条件,那么夫妻间的信任基础会受损害,夫妻感情也会慢慢变质。

“愿得一人心,白首不分离”。谁结婚也不是为了离婚,人们对婚姻都有美好的憧憬,但现实婚姻的经营可能并不如憧憬那般美好。这样以一纸之书拴住对方的想法和行为,可能会加大婚姻关系维系的成本,破坏夫妻感情基础,甚至引发婚姻关系质变。婚姻需要双方维护、共同经营,婚姻感情基础也需要双方不断去夯实。否则,结婚就变成了启动离婚的基本条件。

红星新闻特约评论员方毅(法律从业者)

责任编辑:刘德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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