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养猪场遭违法强拆当地法院判赔86万,最高法提审后赔偿翻倍

日期:05-19

原标题:村民养猪场遭违法强拆当地法院判赔86万,最高法提审后赔偿翻倍

5月19日,最高法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第三批保护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典型案例。据悉,该批案例均系最高法再审、指令再审、提审或者复议的案件,涉及刑事、民事、行政、执行和国家赔偿等领域。

红星新闻记者注意到,此次发布的7个典型案例中,包括一起村民养猪场遭遇违法强拆的行政赔偿案。经最高法提审后改判,村民获赔数额由86.4万余元变为169.1万余元,赔偿争议得以化解。

最高法研究室副主任郭锋就此案回答记者提问时说,切实维护涉农产权主体和农民的合法产权利益,是人民法院服务乡村振兴、维护农民权益的应有之义。

▲发布会现场

▲发布会现场

租地经营养猪场遭违法强拆

最高法提审后村民获赔翻倍

据最高法通报的案情显示,2012年罗某明等五人成立某合作社,取得了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2013年,该合作社与某村民小组签订土地租赁协议,租用约6亩土地建造猪栏舍及其他附属设施,进行生猪养殖经营。

2015年,罗某明等五人根据环保部门要求,对养猪场进行整改,建设相关的水污染防治设施并于同年7月投入使用。2015年8月26日,在未经上述环保部门验收的情况下,某综合行政执法局以养猪场属违法建筑为由,未作出任何处理决定并告知罗某明等五人相关权利,便对养猪场及相关附属设施实施了强制拆除。

最高法在通报中介绍,在生效判决认定被诉强制拆除行为违法情形下,本案一审、二审法院均认定某综合行政执法局应就强制拆除行为造成的损失对罗某明等五人予以赔偿。

一审法院确定的赔偿数额为1802439元,二审法院确定的赔偿数额为864984元。最高法提审后,对直接损失的范围进行明确界定,并逐一计算和认定养猪场被强拆所遭受各项损失,依法扣除未实际遭受的损失和因再审申请人过错导致的损失,对罗某明等五人合理的再审主张予以充分考虑和支持,最终判决某综合行政执法局应当赔偿罗某明等五人1691788元,一次性化解赔偿争议。

村民因信赖行政机关而投入

由此造成的损失,法院判决政府赔偿

最高法研究室副主任郭锋答记者问时表示,发布该案彰显平等保护原则。人民法院对产权进行司法保护,不论国企民企、内资外资、大中小微企业、法人自然人均一视同仁。最高法通过再审改判,依法保护了一家养猪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相关权利人的合法产权利益。

“该案具有涉农因素,依法审理涉农产权案件,切实维护涉农产权主体和农民的合法产权利益,是人民法院服务乡村振兴、维护农民权益的应有之义。”

郭锋介绍,罗某明等五人在经营养猪场期间多次获得财政补贴资金和专项资金,经营期间,积极落实环保部门有关通知要求,建设水污染防治设施,基于对行政机关信赖而开展经营与投入。

某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片面理解违法建筑认定标准,且未经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就实施的强拆行为缺乏合理性。人民法院判决确认强拆行为违法,并判决政府赔偿老百姓因信赖公权力而产生的损失,对提升政府公信力、推动法治政府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探索行政赔偿中“直接损失”认定

养猪设施无法继续使用而贬损也算

郭锋提到,该案探索了行政赔偿中的“直接损失”认定标准。《国家赔偿法》规定,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如何准确、合理认定“直接损失”,一直是司法实践中的难点问题。

据最高法案例通报中介绍,某综合行政执法局对案涉养猪场的猪栏和饲料仓库实施强制拆除,客观上已导致养猪场无法正常经营,只能停业并关闭。二审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仅考虑了被拆除的猪栏和饲料仓库的直接损失,对因养猪场必然不能继续正常经营导致的其他场内设备、设施无法继续使用的损失未予任何考虑,当事人产权未能依法得到公平和充分保护。

“最高法依法纠正,将因强拆而造成的部分养猪设备、设施因无法继续使用而必然产生的价值贬损,作为直接损失予以适当考虑。”郭锋说,据此确定的赔偿数额较为全面救济了当事人的实际损失,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产权利益。既对明确行政赔偿中“直接损失”的认定标准具有重要示范意义,也有助于增强市场主体安全感,进一步优化放心投资、安心发展的市场环境。

红星新闻记者高鑫北京报道

责任编辑:贾楠 SN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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