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买一楼送花园”却是公共绿地,业主要求退房,法院:支持
满意的李某夫妇
在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时
还与房地产公司签订了
《一楼花园使用协议》
“该幢一楼所属阳台外草坪花园使用权归一楼业主所有(无产权),该花园不属于小区公共绿化设施,花园外围由篱笆绿化带与小区公共绿化设施隔离。”
但等到夫妇二人验房时发现
他们所购的一楼房屋阳台
并未开设通往花园的通道
夫妇俩提出质疑
房地产公司对此含糊其辞
夫妇俩很气愤,拒绝交房
2020年4月中旬
李某为弄清事实
向舟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咨询案涉房屋外花园的使用权等事宜
该局答复称:
李某夫妇经与房地产公司
多次协商未果后
于2020年6月
向浙江省舟山市
普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要求退房退款
法院一审审理认为
双方关于一楼花园的约定,应当视为房屋买卖合同内容。房地产公司在未取得专属绿地审批及其他业主的同意下,向李某允诺公共绿地的专属使用权,致使该约定最终无法履行,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李某夫妇无法使用一楼花园,势必影响其对案涉房屋的整体评价和居住体验,其以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为由要求解除购房合同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判决双方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地产公司退还李某夫妇购房款、车位费及相关利息共计190余万元。
房地产公司不服
提起上诉
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维持原判
原则上小区绿地由业主共有,单个业主一般不能通过协议方式享有绿地的专有权。但也存在例外情形,必须符合以下二项要件:其一为绿地规划必须经过规划部门事先批准;其二为在销售商品房时,其他业主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绿地按照规划和合同约定属于业主个人专有。
所以,大家在购买附绿地的商品房时,首先需了解绿地规划属性,该绿地是否经有关部门批准专属于特定房屋;其次需确认开发商是否以合同约定等方式明确该绿地专属于特定房屋附属;最后也需明确开发商是否以销售广告、合同或其他有效方式告知其他业主该绿地属个人专有使用。
来源:江西高院
责任编辑:赖柳华 SN2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