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宣判一起“裸聊”恶势力犯罪集团案

日期:05-17
厦门市敲诈勒索人民币

原标题:厦门宣判一起“裸聊”恶势力犯罪集团案

近日,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裸聊”恶势力犯罪集团案,被告人冯某等人因犯敲诈勒索罪,最高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8个月,最高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2017年底,陈某杰等人为谋取非法利益,在印度尼西亚雅加达租赁作案及住宿场所,购买作案用的手机、电脑、打印机、微信号码、被害人信息资料等,利用信息网络主要针对中国境内的公务员、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等持续实施敲诈勒索违法犯罪活动。

在实施敲诈勒索过程中,由陈某杰将购买的被害人信息资料交给集团成员分步操作:先由一线人员以女性身份通过微信添加被害人为好友,引诱被害人进行视频裸聊;被害人同意后,由二线人员与被害人进行视频裸聊,诱使被害人露出脸和生殖器并录制视频,之后向被害人发送名为“小熊直播APP”实则系木马软件的二维码诱骗被害人扫描,借此获取被害人的手机通讯录;后由被告人冯某等对录制的裸聊视频及盗取的手机通讯录进行剪接、整理,制作视频和图像资料,向被害人发送视频及图像资料并通过微信发出威胁言语;随后,三线人员使用制作好的视频和图像资料,以向被害人手机通讯录上的人员、被害人所在单位、上级部门发送裸聊视频或在互联网上发布裸聊视频相要挟,向被害人索要钱款。

所得赃款,一线人员提成13%,二线人员提成7%,纠集他人参加该犯罪集团的可对他人的业绩按比例提成,其余钱款在扣除成员往返机票、签证、租房、伙食等费用后,由陈某杰及三线人员瓜分。2019年3月至10月间,该犯罪集团共成功敲诈勒索被害人100余名,得款至少人民币430万余元。

经审理,被告人冯某、李某、王某、蓝某、李某萍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利用信息网络要挟他人,索取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冯某参与金额至少2694194元,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李某参与金额至少2204030元,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王某参与金额至少829340元,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蓝某参与金额至少499500元,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李某参与金额至少502700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

被告人冯某、李某、王某、蓝某、李某等人,在陈某杰的组织、策划、指挥下,为谋取非法利益,利用信息网络跨境引诱不特定的被害人进行裸聊并窃取相关通讯信息,以发布不雅视频作为要挟,使被害人产生心理恐慌、遭受财产损失,严重侵犯他人人身财产安全,在网络空间和现实社会造成重大影响,严重扰乱社会生活秩序,该违法犯罪组织依法应当认定为恶势力。

最终,被告人冯某因犯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李某因犯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被告人王某因犯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蓝某因犯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李某萍因犯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并责令被告人冯某等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及相关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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