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法院判决儿子承担赔偿责任
武汉晚报讯(记者耿珊珊通讯员曹馨刘宇强)有人好心喂养流浪狗,结果流浪狗咬了人,还要被追责。5月11日,记者从江汉区法院了解到,一老人出于好心长期喂养一只流浪狗,它咬人后,法院判决老人的儿子承担赔偿责任。
2015年,刘某的父亲在居住小区内发现一只流浪狗,好心用家中的剩菜剩饭喂养。该犬此后逐渐跟随刘某父亲回家留宿,并长期徘徊在小区楼栋和刘某父亲的住宅门口。
2020年7月,该流浪狗和小区业主赵某牵引的宠物狗发生打斗,赵某上前将两犬分开时,被流浪狗咬伤。赵某将刘某告上法院,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并赔偿2000余元损失。
小区监控视频显示,事发当晚,一无人看管、牵引的黄白相间犬只行至某楼栋门附近,并在草地上逗留。赵某牵引其饲养的柯基犬到达附近时,该犬突然挣脱牵引绳,与黄白犬只发生缠斗,赵某上前将两犬分开时,被黄白犬咬伤。
“当天晚上我就去社区医院清洗伤口,并打针治疗,花了2700多元。”赵某说,这只流浪狗在草丛里进行了挑衅,自己的宠物狗才突然挣脱牵引绳后跑过去。曾有业主告诉自己,这只咬人的狗是刘某家里的,且从来没有使用过牵引绳,此前还咬伤过其他业主。经询问,物业管理人员指认咬人的狗是刘某家的。
庭审中,刘某陈述事发时其与父母共同居住,咬人的狗不是自己家饲养的,而是小区的流浪狗。父亲在小区里行走时,该流浪狗会习惯性跟随父亲,在其父亲开门时也会进入家中进食、留宿。因为该流浪狗脾气比较凶,自己也不太好驱赶。
承办法官介绍,本案为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争议焦点就在于刘某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以及赵某对自身受伤是否存在过错。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九条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流浪狗自2015年开始由刘某父亲喂食并逐渐跟随其父回家留宿,经常活动区域有其家中及家门口。可见,刘某的父亲喂养流浪狗已从帮助投喂逐渐转变为固定饲养,可以构成法律意义上对动物的所有或占有。同时,同一居所内的家庭成员饲养动物,全体成员应该是明知并认可的,为避免发生动物致人损害事件后家庭成员相互推诿而致使损害难以得到救济的情形,应当推定全体成年的家庭成员都有管理之义务,故刘某属于案涉犬只的共同管理人,系本案适格被告。事发时,刘某未对案涉犬只采取安全措施,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赵某在遛狗的过程中虽未牵紧牵引绳,但确系事发突然,不属于故意,虽有一定过错但尚未达到存在重大过失的情形,不足以减轻或免除刘某的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经一审、二审审理判决,刘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赵某经济损失共计2700余元。
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正式施行,其中第三十条明确规定:单位和个人饲养犬只,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免疫接种狂犬病疫苗,凭动物诊疗机构出具的免疫证明向所在地养犬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携带犬只出户的,应当按照规定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绳等措施,防止犬只伤人、疫病传播。
承办法官提醒,饲养宠物应当尽到安全注意义务,若违反上述法律规定造成他人甚至自己损害时,都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