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出轨丈夫诉请离婚:警惕教条化使用“离婚冷静期”

日期:05-08

原标题:妻子出轨丈夫诉请离婚:警惕教条化使用“离婚冷静期”|新京报快评

司法判决不能背离人之常情、世之常理。

▲新京报动新闻截图。

▲新京报动新闻截图。

文|莫一尘

这两天,一则“妻子出轨,丈夫诉请离婚被驳回”的新闻引发不小争议。

事情很简单:今年3月3日,原告汤先生以夫妻感情不和,且女方出轨生育一女为由,向湖南省醴陵市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向法院提交了汤先生并非女儿汤某某生物学父亲的亲子鉴定报告。妻子付女士也认为夫妻感情破裂,同意离婚。只是在对离婚财产分割上有所保留。

对此,法院给出了不准离婚的判决。原因有二:一是现双方感情出现裂痕,只要两人能够慎重考虑、理性对待,相互关心、相互体谅、共同协作,努力维系家庭,两人仍有继续共同生活的可能”;二是认为“根据我国民法典关于‘离婚冷静期’规定的立法精神……给予原、被告一定时间修复感情,更有利于社会稳定和家庭和谐”。

法院的这一判决因为与民众的朴素认知还有一段距离,因此引发舆论争议。大众在这个事情上吐槽不断、讨论不止,也再次将一些基层司法机构是否存在滥用“离婚冷静期”现象置于舆论讨论的视野。

从立法精神来说,民法典设置“离婚冷静期”目的在于减少冲动型离婚,给离婚双方一个冷静思考的时间,这当然是一个双向的良性互动设计。

而从实践层面的具体操作流程来说,“离婚冷静期”其实是婚姻登记机关在办理协议离婚时的一个法定程序,并非诉讼离婚的必经流程,或者法定程序。

但是,从司法实践来看,一些基层司法机关机械套用协议离婚的“冷静期”,不仅是对立法本意的误读,也是一种典型的执行放大,即对将交付执行的司法政策中的某一要素进行超越自由裁量权的扩大性执行。

2014年以来,广东、广西、四川、山西等地有不少法院都发出过“离婚冷静期”通知书。2018年,最高法在家事审判领域也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设置不超过3个月的“冷静期”。但是,相关的规定和通知,都是尊重了当事人在离婚诉讼中的主体地位,将“经双方当事人同意”作为程序正义的第一准则。

相反,如果违背当事人的意愿,滥用“离婚冷静期”,不仅会增加诉累,浪费司法资源,也会给当事人增添更多的焦虑烦恼,甚至造成恶性事件,很难达到“更有利于社会稳定和家庭和谐”的追求目标。

调研发现,随着民法典的出台,很多法院已经悄悄撤下了“离婚冷静期”的内部规定。去年年底,针对“离婚冷静期”的担忧,民政部有关负责人表示,“‘冷静期’只适用于夫妻双方自愿的协议离婚。对于有家暴情形的,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离婚并没有“冷静期”的规定。”

“当冷则冷,当离则离”,这是民法典对离婚程序的基本要求。最高人民法院也早就提出,司法绝不能背离人之常情、世之常理,要将法律的专业判断与民众的朴素认知融合起来。从这个意义而言,一些基层法院在进行类似判决时,也该慎用“离婚冷静期”。

责任编辑:贾楠 SN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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