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河北一男子16年前涉盗电被判刑连年伸冤续:法院决定再审
日前,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报道了河北廊坊六旬男子于长祥因不服一起16年前的判决,申请法院再审一事。2005年,于长祥犯盗窃罪被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出狱后于长祥认为自己被错判,十多年来不断奔走。2021年5月7日,当事人于长祥告诉澎湃新闻,他已收到广阳区人民法院出具的再审决定书。
广阳区法院出具的再审决定书显示,原审被告于长祥盗窃罪一案,广阳区法院于2005年5月18日作出刑事判决,判处于长祥有期徒刑二年又六个月,罚款1000元。于长祥曾先后向广阳区法院和廊坊市中院提出申诉均被驳回。后于长祥坚持申诉,同时提供了新证据。本案经复查并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本案进入再审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本案由广阳区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据澎湃新闻此前报道,广阳区检察院于2005年4月13日提起公诉指控,2001年4月,中国移动通信廊坊分公司在于长祥家院中修建发射塔,于长祥私自接通发射塔的用电电线,在供电企业的供电设施上擅自接线用电,至2004年6月,移动发射塔基站机房内电表计数为67146度,于长祥盗电共计47002.20元。
后广阳区法院审理查明,于长祥所住的东尖塔村村委会,为每户居民在电表箱内均预留有三项备用电源。2001年4月11日,移动公司在于长祥家院内建发射塔一座,同年六月,发射塔建成后,于长祥找来村内原电工私自接通发射塔的动力用电线路,并将自家照明线路接在发射塔的用电线路上。村委会曾先后两次派人掐断于长祥私接的线路,于长祥吵闹后,村委会没再掐电。
对于检察院对于长祥盗电67146度的指控,法院查明,虽发射塔基站机房内电表显示用电确系67146度,但于长祥向村委会交电费依据的总表有明确走读数43491度。实际两表相差23655度,折合电费9462元。移动公司按协议将所用电费交付了于长祥,但于长祥未向村委会缴纳电费。2004年7月,于长祥家向村委会交电费2200元,9月时再次向村委会缴纳电费40000元。
法院认为,于长祥擅自接线用电,虽经村委会默许,但其交电费的电表显示数与移动公司实际用电的电表显示数相差较大,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判处于长祥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
出狱后,于长祥认为自己被冤枉,“他们接的是我自己家的电表,我连的也是自家电表,怎么能叫偷电?”另外,于长祥认为,法院通过发射塔基站机房内电表和自家电表不一致而定罪是不严谨的。因为自家的电表曾更换过。一份盖有东尖塔村村委会公章、落款时间为2019年3月4日的证明显示,东尖塔村曾于2001年进行低压改造,2002年4月,全体村民更换了电表。“发射塔的表是2001年开始计数的,我这个是2002年开始计数的,怎么能一样呢?”另一份东尖塔村村委会开具的证明称,2001年至2002年间,于长祥不欠东塔村村委会任何电费款。
上述新证据引起了法院的关注。2019年年底,针对该案,广阳区法院对于长祥提交的部分新证据进行了审核,并召开了听证会。2021年5月7日,于长祥收到再审决定书,广阳区法院决定对该案进行再审。
责任编辑:贾楠 SN2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