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湖北女子4年7次诉讼离婚未果:称丈夫患精神病曾对其监听殴打
近日,湖北黄石女子陈女士4年内7次起诉离婚一事引发关注。陈女士称,她因不堪患有精神疾病丈夫胡大东(化名)的猜忌、家暴、监听跟踪而起诉离婚。
陈女士的代理律师邓杰提供的多份民事裁定书、民事判决书显示,2017年2月至2020年12月,陈女士先后7次向黄石市黄石港区法院、黄冈市蕲春县法院、黄冈中院起诉离婚。其中两次因原告要补充证据等原因撤诉;一次法院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驳回起诉;一次中止诉讼;最后三次,两次一审均驳回了离婚请求,一次二审维持驳回离婚请求的判决。
其中,黄冈市蕲春县法院一审认为,原、被告自愿登记结婚,双方婚前同居生活,应具有较好感情基础。“目前导致原、被告矛盾的主要原因是被告身患疾病,需要原告更多关心和照顾,应担负起家庭生活的重担和照料被告的职责。”被告不同意离婚、双方感情未彻底破裂,驳回陈女士的离婚诉讼请求。
陈女士认为,她与胡大东同居期间,经常发生矛盾,且被殴打,双方感情基础并不牢固;她与胡大东的矛盾并非因其身患精神疾病,而是因为胡大东的疾病经过多次治疗,仍未治愈,已经严重影响到了夫妻共同生活,是夫妻感情难以为继的根本原因。
黄冈中院二审认为,陈女士举出证据不足以证明符合其所称的“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等情形。
胡大东一方称,胡大东是在与原告结婚后才患有精神病,夫妻感情未破裂,不同意离婚。
陈女士及其代理邓杰表示,目前,他们正准备提起第8次离婚诉讼。
“此前未接到陈女士的求助。”蕲春县妇联工作人员告诉澎湃新闻,在关注前述情况后,他们开始着手对此事件的调研。当前他们正与当地司法部门、当事人进行联系。
黄冈中院作出二审判决结果本文图片均由受访者提供
女子称婚后丈夫查出精神疾病,怀疑她出轨并对她监听跟踪
陈女士称,她是黄石市人,生于1985年。2013年,在一次KTV聚会上,她认识了年长她6岁的胡大东。两人恋爱一年多后,便有了结婚的念头。2015年1月,两人举办婚宴,但未领取结婚证。
她说,婚后不到半年,胡大东出现“晚上不睡觉、白天不犯困”的症状。“那时也没想过不和他在一起。”2016年9月20日,他们正式登记结婚。
裁判文书显示,2016年12月15日,胡大东被确诊为心境障碍伴精神病症状、偏执型精神病。
陈女士说,胡大东确诊后,她多次带他到省、市级医院进行诊断、治疗,主动偿还他的信用卡欠款11余万元。但没想到,他开始怀疑她出轨,在网上购买各种监听设备放在她包里进行监听、跟踪。
陈女士回忆称,在犯病初期,胡大东怀疑她与男方一位堂哥存在不正当关系。为了证明清白,当时两家人当面沟通、对质。此后,两家人再无联系。“于事无补,他不怀疑(堂哥),也会怀疑其他人。”
陈女士称,让她产生离婚念头的是家暴。2016年7月和12月底胡大东曾两次动手打她,原因均为怀疑她与他人存在不当关系。
陈女士回忆第一次被打的过程时称,2016年7月,她前往当地医院体检,在向保安问路时,被胡大东监听到,怀疑她与男子有染。不久后,胡大东赶到医院,将她按倒在地,用力掐其脖子。
随后,陈女士报警。据上游新闻此前报道,知情人士称,黄石警方曾接到过陈女士此次报警,并介入处理。黄石警方已收缴胡大东的监听设备等违禁品。针对胡大东对陈女士的猜忌及家暴行为,胡大东的弟弟回应称,他哥哥患有精神分裂症、狂躁症,犯病了才会有上述举动。
陈女士提供的一份疑似胡大东手写的保证书显示,他承认自己动手打了陈女士,表示歉意与后悔。
陈女士称,发生两次家暴后,2017年2月,胡大东盗刷她两万余元后离家出走,自此,两人开始分居。
对于2017年离家出走一事,相关裁判文书显示,胡大东监护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称,胡大东回老家是为了治疗需要。
澎湃新闻注意到,陈女士起诉离婚后,相关判决书认定的事实中,并未提到家暴、监听等,仅审查确认原、被告之间婚姻事实以及被告患病的事实。
四年七次起诉离婚,法院:原告应担负起家庭重担和照料被告的职责
陈女士前两次起诉离婚,都以她提出撤诉告终。
陈女士的代理律师邓杰4月23日告诉澎湃新闻,2017年2月28日,陈女士第一次向黄石市黄石港区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起诉理由是被丈夫猜忌、家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丈夫精神疾病没有治愈可能。
不过,当年4月,陈女士申请撤诉,理由是原告准备向法院申请认定被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2018年1月17日,陈女士第二次向黄石港区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后以“需补充证据”为由,再次申请撤诉。
邓杰称,两次撤诉都有胡大东不配合精神鉴定的原因。
2018年4月4日,陈女士第三次向黄石港区法院起诉,判决书显示,该院于2018年5月3日做出裁定,认为陈女士在没有新情况、新理由的情况下,六个月内又起诉离婚,依法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法驳回起诉。
陈女士称,2018年7月31日,她第四次向黄石港区法院起诉离婚。同年8月21日,因无胡大东的精神病鉴定,黄石港区法院中止诉讼。由于胡大东拒绝做精神病鉴定,2018年8月31日,她前往胡大东户籍所在地,申请认定胡大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陈女士向武汉市新洲区法院申请宣告胡大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相关判决书显示,胡大东于2016年12月15日被诊断为心境障碍伴精神病症状和偏执型精神病。经查,胡大东长期卧床,与其交谈,存在被害妄想和嫉妒妄想,自制力无,生活完全需要护理和其母亲专门照顾。
2019年1月11日,新洲区法院作出判决:一是宣告胡大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是指定胡大东母亲为其监护人。
此后,陈女士于2019年7月、2020年5月先后向胡大东居住的所在地蕲春县法院起诉离婚。
两次审理均提到,法院认为,原告现要求与被告离婚,虽举证证实双方婚后发生矛盾,但尚不足以证明双方夫妻感情确已彻底破裂,被告亦不同意离婚,故法院不予支持原告诉求。
此外,在2020年5月那次起诉的判决书显示,法院认为,原、被告自愿登记结婚,双方婚前同居生活,应具有较好感情基础。“目前导致原、被告矛盾的主要原因是被告身患疾病,需要原告更多关心和照顾,应担负起家庭生活的重担和照料被告的职责”,法院以“被告不同意离婚、双方感情未彻底破裂”为由,驳回陈女士的离婚诉讼请求。
法院还称,希望经过本次判决后,原告能感悟到夫妻关系,家庭生活的真谛,能够担负起整个家庭的担子,今后原、被告只要克服困难、珍惜爱情,珍惜对方,夫妻关系仍有和好的可能,但尚不足证明双方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
2020年8月6日,陈女士上诉至黄冈市中级法院,这也是她第七次提起离婚诉讼。
第二次申请撤诉
夫妻感情是否彻底破裂成焦点,还涉及精神病患扶养问题
黄冈中院后来作出的民事判决书显示,陈女士提出两部分事实和理由:一是她与胡大东同居期间,经常发生矛盾,且被殴打,双方感情基础并不牢固,婚后感情一般,有胡大东手写保证书和承诺书为证;二是她与胡大东的矛盾并非因其身患精神疾病,而是因为胡大东的疾病经过多次治疗,仍未治愈,已经严重影响到了夫妻共同生活,是夫妻感情难以为继的根本原因。
判决书显示,胡大东辩称,矛盾是在开始备孕后,他开始发病时产生,他们在做试管婴儿,说明夫妻关系良好;他被查出精神疾病之前社交等方面都很好,并无任何征兆,上述保证书是在发病期间写的,他并无民事行为能力。此外,胡大东称,三年来,他每年七到八万元的药费和生活费都是其弟弟负担,陈女士并未尽到义务。
黄冈中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原、被告的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本案中,陈女士举出证据不足以证明符合其所称的“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等情形。
黄冈中院以“双方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仍有和好可能并无明显不当”为由,驳回了陈女士的上诉,维持原判。
据上游新闻此前报道,胡大东的弟弟坦言,他也知道哥哥和嫂子的婚姻难以再继续,他也想过同意两人离婚。但有两个前提:陈女士要拿出一笔钱给哥哥治病;合理分割两人共同买的房子。
陈女士对此回应称,房子是她卖掉的,还欠款和房贷后已经所剩无几。她每个月工资只有2000多元,如果胡大东提出的要求在她能力范围内,她会去做。
4月23日,陈女士告诉澎湃新闻,目前,她正准备再次提起离婚诉讼。
“此前未接到陈女士的求助。”蕲春县妇联工作人员同日告诉澎湃新闻,他们在关注到陈女士的情况后,开始着手对此事件的调研。当前他们正与当地司法部门、当事人进行联系。
北京两高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张荆认为,该案中,精神病人扶养问题或为“破局”关键。
根据《民法典》第1059条规定,夫妻间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
张荆解释,法律的这条规定,是我们国家对保护重大疾病患者婚姻义务的约束,也就是夫妻一方有义务和责任扶养对方。“对于提出离婚的一方是否为精神病患者承担医药费、是否申请低保等工作,为此做出妥善的安排后,才能够行使自己离婚的自由。”
但张荆认为也不能无限扩张夫妻间的扶养义务。否则,因过度保护被扶养一方的利益,而限制了另一方的婚姻自由。此时应当启动政府、社会救济途径来帮助被扶养人一方的生活问题,而不能用一纸驳回起诉的判决绑架女子的自由选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