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恢复女方微信记录散布为啥会被拘?专家这样说

日期:04-17
公安局临海市

原标题:男子恢复女方微信记录散布为啥会被拘?专家称若侵犯个人隐私严重或入刑

近日,一篇名为《杭州CEO张某峰曝光女海王项某醒出轨富二代等多人》的65页网传长文引发网友关注。长文内容显示,张某峰因情感问题与项某醒发生纠纷,张某峰后用技术手段恢复女方微信聊天记录,且发至微信朋友圈和女方母亲及女方未婚夫母亲。

4月16日,此事有了新进展。据澎湃新闻报道,从台州警方人士处证实,因涉嫌侵犯个人隐私且情节较重,上述张姓男子已被警方抓获并行拘6日。网传一份由临海市公安局出具的行政处罚书显示,现查明3月21日23时许,违法行为人张某峰与被侵害人项某醒因情感问题发生纠纷,遂用技术手段将项某醒手机内的微信聊天记录恢复,后将部分微信聊天记录发送至微信朋友圈、项某醒母亲及项某醒未婚夫母亲。违法行为人张某峰的行为已构成侵犯隐私,且情节较重。

△网传的临海公安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网传的临海公安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就此,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中国互联网协会法律工作委员会专家委员朱巍在接受红星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张某峰的行为不仅应承担民事责任,或涉嫌违反刑法。朱巍认为,公安部门对其处罚力度尚轻。朱巍同时表示,即便网传内容属实,也只能证明项某醒违背道德,但公众更不可用违法行为来应对违背道德之事。

临海市公安局:

张某峰行为构成侵犯隐私,行政拘留6日

网传的这份临海市公安局出具的行政处罚书显示,现查明3月21日23时许,违法行为人张某峰与被侵害人项某醒因情感问题发生纠纷,遂用技术手段将项某醒手机内的微信聊天记录恢复,后将部分微信聊天记录发送至微信朋友圈、项某醒母亲及项某醒未婚夫母亲。违法行为人张某峰的行为已构成侵犯隐私,且情节较重。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张某峰的陈述和申辩、被侵害人项某醒的陈述、证人证言、归案经过、接受证据清单、身份信息等证据证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临海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该行政处罚书显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六)项之规定,决定给予张某峰行政拘留6日的行政处罚。同时,该份行政处罚书也盖有临海市公安局的印章,落款时间为2021年4月8日,有被处罚人张某峰签字及手印。

据澎湃新闻报道,台州警方证实这份行政处罚书属实。

对张某峰进行行政处罚合适吗?

专家:侵害公民个人信息不仅违规更违法,严重会触犯刑法

对于上述处罚力度,在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中国互联网协会法律工作委员会专家委员朱巍看来,依照《治安管理法》给予行政处罚,或显得惩处力度尚不足。

朱巍认为,侵害公民个人信息不仅违规更违法,严重会触犯刑法。他表示,张某峰的行为实际侵害了公民个人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53条之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规定,向他人出售或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临海市公安局开具的处罚书内容显示,张某峰系利用技术手段将项某醒手机内的微信聊天记录恢复后公之于众。朱巍认为,这一行为属于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

红星新闻记者注意到,公安机关出具的行政处罚书显示,张某峰的行为构成侵犯隐私,情节较重,并给予拘留6日的行政处罚。这一处罚认定是否合适?就此问题,朱巍回应红星新闻指出:“这主要看张某峰泄露对方个人信息内容的多少,以及对对方造成了多大程度的伤害。”

红星新闻记者查询发现,2017年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司法解释的规定》,其中第五条就对刑法中“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罪”给出了10条可认定为“情节严重”的规定。

其中第三条指出: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的,即可仍定为情节严重。朱巍提出,如果窃取的个人信息条数或在50条以上,行为已属于触犯刑法,且“情节严重”。但同时朱巍也补充表示,由于未看到具体卷宗,加之认定条数的标准有所不同,因此还不能说张某峰就一定是情节严重。

侵犯他人个人信息,可能触犯哪些法律规定?

专家:若内容存在虚假或夸张,或构成诽谤罪

对于张某峰的行为,朱巍认为,还需警惕的一点在于所传播内容的真实性。“如果内容存在虚假或者夸张,那么其行为还可能构成诽谤罪。”

朱巍解释,按照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关于办理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500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可构成诽谤罪。

“但张某峰的行为是否真的构成诽谤罪,还需要相关机构进一步查验,目前还无法判定。”朱巍说。

多项法律“护航”个人信息保护

专家提醒:不可用违法行为应对违反道德之事

对于此次在网络发酵的张某峰与项某醒事件,朱巍明确表示,即便网传内容属实,那么也只能说明项某醒的行为有违道德,但张某峰侵犯个人隐私的的行为却是有违法律。因此,朱巍提醒:“不可用违法犯罪的极端来应对他人有失道德或其他违反公序良俗的问题。”

实际上,我国在保护个人网络安全隐私上,除了《刑法》中的规定,目前已出台了较多相关法律法规。如《民法典》人格权编第六章“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中,不仅对隐私、个人信息以及个人信息的处理等基本概念作出了界定,同时也明确了禁止实施的侵害隐私权的行为类型等。

同时,2017年实施的《网络安全法》中第四章第四十四条也同样规定: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个人信息,不得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此外,去年10月,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进行了审议,该草案也明确了对于侵害个人权益的行为的处罚措施。

“要推动公民信息得到更全面更有力的保护,目前最需要的就是加大惩处力度。”朱巍认为,此案中,女方行为,引发来网友对男方的同情,但并不能因此就降低处罚力度。如果每件事都有情可原,那么法律就失去了它原本的意义。

红星新闻记者杨雨奇吴阳北京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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