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夫妻生育能力均存缺陷,离婚时“试管婴儿”判给谁?
试管受孕生子,离婚时孩子判给谁?一起涉及“试管婴儿”抚养权的案件近日判决,从子女利益最大化及照顾妇女权益的原则出发,孩子的抚养权判给了母亲。北京一中院法官以今年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在此向大家详细解析。
案情回顾
李莹女士和董强先生婚后生育一女小贝。后双方因感情不和,李莹起诉离婚,并主张女儿小贝归自己直接抚养。“小贝六岁后随我共同生活已有一段时间。我患有多囊卵巢综合征等疾病,致生育能力受限,小贝是试管婴儿,在试管促排卵手术中,我因卵泡发育不良,促排取卵多颗才成功受孕。我因丧失生育能力,今后难以受孕。”董强同意离婚,但辩称自己被医院诊断为畸弱精子症,同样生育能力受限,故主张小贝归他直接抚养。
一审法院认为,现有证据显示二人生育能力均存在缺陷,小贝作为试管婴儿备受珍爱。考虑到女方借助“试管婴儿”等医学手段孕育生命过程中身心均遭受更大损伤,而小贝作为年仅七岁的女孩更适宜由母亲抚养,现在也由李莹在抚养,故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小贝由李莹直接抚养,董强每月给付小贝抚育费3500元,至小贝年满18周岁。
董强提出上诉,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律条文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六条规定,对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一)已做绝育手术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二)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三)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四)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
法官说法
一中院法官表示,现有证据显示,李莹、董强在生育能力上均存在缺陷,但考虑到李莹系借助试管婴儿辅助生殖技术等医学手段生育子女,结合女方37岁年龄以及辅助生殖手术取卵数量40多颗等实际情况,在生育能力方面,应对女方更多关照。同时,小贝系女孩且年龄尚小,更适宜由母亲抚养,且现随母共同生活,为了稳定孩子的生活环境,从子女利益最大化角度出发,小贝由李莹直接抚养为宜。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在强调男女平等的民事法律地位的同时,有针对性地加强了对妇女权益的特殊保护,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立法,充分体现了考虑两性现实差异和妇女特殊利益保护的有机统一。
此案双方均提出生育能力缺陷,主张子女抚养权。因在人工辅助生殖手术中,相较于取精,取卵过程伴有风险和痛苦,对身体有负面影响。促排卵数量过多会导致女性生育功能早衰,结合女方年龄因素考虑,在生育能力方面,女方处于弱势地位,基于公平正义观念和照顾妇女权益的原则,应对女方更多关照。故法院最终判决孩子归女方直接抚养。(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陈琰 SN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