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代替工资?股东没当成,钱也没拿着,员工起诉获法院支持

日期:04-06
工资

原标题:股权代替工资?股东没当成,钱也没拿着,员工起诉获法院支持

“你太优秀了,月薪应该给你涨5千元工资,但公司有股权激励制度,就是以股权代替涨薪,怎么样?”小王听信了公司的话,结果股东没当成,钱也没拿着。小王把公司诉至法院,近日,海淀法院判令公司返还给小王股权转让款5万元。

小王原是聚贤公司(化名)的员工,其诉称,2017年底进入聚贤公司工作,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为三年。工作两年后,因自己工作能力突出,公司承诺为其涨工资,但涨薪方式是参与公司的员工持股计划。具体持股方式为:公司将小王的应发工资金额每月上调5千元,但不发放现金,而是每月扣发5千元用于替小王出资入股至聚贤公司的关联公司,小王可以得到该关联公司的股息分成。

小王同意参加持股计划后,当月自己补交了5千元入股款,此后9个月由公司以扣发工资的方式入股。10个月后,小王到手的工资没有变化,也没有取得聚贤公司关联公司的股息分红。劳动合同即将届满,小王打算离职,便要求公司退还该款项。双方协商不成,小王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仲裁委员会审理后认为,案涉5万元属于双方之间因股权发生的纠纷,不属于劳动仲裁的审查范围,驳回了小王的诉讼请求。因此,小王把聚贤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聚贤公司返还股权转让款5万元。

公司代理人认为,小王的诉讼主张不成立,因为公司承诺的是虚拟股份,不是实质股份,公司的虚拟股份是给小王涨工资,涨工资部分拿出来入股年底分红,只要不在单位工作,虚拟股份就没有了。因为小王已经离职,所以既不能享受公司分红,虚拟股份也无法变现退还。

法院经审理认为,聚贤公司提交的员工手册中虽然有关于虚拟股权激励制度的规定,但该激励制度仅能及于其公司内部,不能对作为独立经营主体的聚贤公司的关联公司产生法律效力。本案中,聚贤公司自小王每月的工资中扣除5千元,称用于替小王出资给聚贤公司的关联公司,但款项扣除后,聚贤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已将款项交付其关联公司用于出资,现小王未从聚贤公司或其关联公司处取得任何权益,聚贤公司实际未能完成其替小王出资的合同义务。据此,法院支持了小王的诉讼请求。

宣判后,聚贤公司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

法官介绍,股权、期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是当前企业为提高公司、团队凝聚力,降低薪资成本,提升公司经济效益的一种常见手段,本可以是实现公司与员工双赢的一种激励方式。但这种激励计划,一般由相对完善的配套机制组成,包括员工激励方式、股权结构设计、进退机制等,且激励计划在企业的初创期、发展期、扩张期均有较大差别。但由于公司规章不完善,此类激励计划引发了不少纠纷。

对此,法官提醒劳动者,当用人单位承诺激励计划时,员工应当详细了解公司激励计划的配套措施、实施阶段,切忌单凭员工手册、企业宣传中只言片语的承诺就接受单位提供的所谓“虚拟股权”或股权激励。例如本案中,公司承诺扣发工资入股的情形,并非股权激励或者员工持股计划,而是假借加薪激励之名,实际是扣发职员工资。即使真如公司承诺,将涨薪的部分代替员工入股新公司,员工也应及时要求用人单位提交出资凭证或注资公司的股东名册、员工持股信息等,确认自身权利。此外,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基于劳动关系引发的纠纷,例如涉及工资、社保、经济补偿、激励政策等应首先提起劳动仲裁,如对裁决结果持异议,可及时提起民事诉讼,以维护自身权益。

责任编辑:张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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