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对父亲履行较多赡养义务后能否向弟弟追偿?
百善孝为先,孝敬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赡养父母也是公民应尽的义务。近日,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审结了陈某寿诉请弟弟陈某福负担两人父亲的医疗费、住院期间的护理费、交通费及死后的丧葬费等费用的案件,法院判决驳回陈某寿的诉讼请求。
陈某寿与陈某福系亲兄弟,早年间,陈某寿与陈某福在父母的主持下分家,约定父亲陈某及祖母随陈某寿一起生活,母亲谢某及两个妹妹与陈某福一起生活。大女儿在分家前已出嫁,两个小女儿在成年后也先后出嫁。近几年来,陈某因年迈经常患病并多次住院治疗,因随陈某寿一起生活,生病主要由陈某寿及家人负责护理;谢某也因年迈几次住院治疗,因与陈某福一起生活,生病期间主要由陈某福及家人负责护理。
2020年2月,陈某病故,陈某寿负责操办了丧葬事宜。2020年5月,国家按政策给予陈某的遗属一次性生活困难补助费、丧葬费、抚恤金共计47810元。在领取上述遗属补助时陈某寿认为父亲陈某生前与其一起生活,主要由其赡养,死后丧葬事宜也主要由其负责操办,故一次性遗属补助应全部归陈某寿所有。陈某福不愿签字,陈某寿遂于2020年10月诉至法院,要求陈某福承担父亲陈某历年来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及丧葬费等费用的50%。
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寿作为陈某之子具有赡养扶助陈某的法定义务,从举证和出示的证据分析,无法证明陈某的医疗费全部由陈某寿一人支付,也不能证明陈某福及其家人从未对陈某进行赡养,即使真如陈某寿诉称陈某生病期间的医疗费及死亡后的丧葬费已全部由陈某寿一人承担,陈某生病期间的护理也全部由陈某寿一人承担,此举也是陈某寿弘扬中华民族尊老敬老优良传统的善举,更是陈某寿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但就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而言,并未明确规定在父母有多个子女的情况下各子女应平均等额负担赡养费用,亦未明确赋予已经履行主要或全部赡养义务的子女享有向其他履行赡养义务较少或未履行赡养义务的子女追索费用的权利,何况赡养本身是一个较为抽象和内容较多的概念,不仅包括了赡养费的给付、还包括平时的照顾等。陈某福已承担了赡养母亲谢某的主要义务,从某种意义说陈某福也减轻了陈某寿赡养母亲谢某的义务,根据公平原则也应减轻陈某福赡养父陈某的义务,故陈某寿诉请陈某福负担陈某生前的医疗费、住院期间的护理费、交通费及死后的丧葬费等费用的50%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