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焦作女教师维权案开庭前,学校建议教育局“给予处分”是几个意思?
法院还没有开庭审理,涉事学校就对维权教师做出处理,建议教育局“给予处分”,这操作有点“谜”。
文/熊丙奇(教育学者)编辑:陆玖实习生:唐杰婧校对:卢茜
备受关注的河南焦作市第十七中学教师姚燕燕举报学校职称评选不公平,诉山阳区教育局行政不作为一案有了新进展。
据媒体报道,2020年10月,姚燕燕反映,在其任教学校组织的教师职称评选过程中,自己受到“不公平对待”。之后当地教育局进行调查,通报表示未发现评审过程中存在违纪违规行为。
2021年1月,姚燕燕以行政不作为的理由将山阳区教育局起诉至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该案件于3月31日上午9时开庭审理,11时许结束庭审,将择日判决。
但在开庭之前,姚燕燕所在的学校却因为一条处罚通报上了热搜。
3月29日,涉事学校发布通报称,去年10月份以来,姚燕燕因职称推荐一事,在网上先后发布多条不实视频,校方决定将免去涉事教师班主任职务,责令其做出检查,并建议当地教育局给予处分。
免去职务,建议处分,当地学校在开庭之前的这个操作,令人迷惑。
本来,涉事教师起诉当地教育局行政不作为,是法律赋予她的正当权利。法院已经受理并准备开庭,这是一个依法处理此事的常规选择。
通过法庭的审理,如果涉事学校评职称确实存在教师所反映的投票环节不公开、不透明,而当地教育局并没有对此进行严肃调查,就认定“评审程序公开、透明,未发现评审过程中有违纪违规行为”,那么,就应该追究当地教育局的责任,要求教育局撤销学校的职称评审结果。
而如果法院审理发现教师的举报不实,那大可以驳回上诉,在法院审理后,涉事学校和当地教育局再根据法院审理,与当事教师进行沟通,解决问题。
无论如何,在开庭之前对涉事教师做出处罚,并建议教育局给予处分,这通操作时机的选择耐人寻味。在不少人看来,校方祭出此种做法,涉嫌滥用处罚阻止教师维权。
▲焦作市第十七中学发布情况通报。图片来源:微博用户@山阳教育名区
涉事校方在通报中称,“其行为不仅引起大量网络舆论,也牵涉了个人工作精力,严重影响了正常教学,所带班级成绩下滑明显,家长意见很大。”
教师维权,确实会牵扯相当大的精力,可能影响学生成绩。对其岗位做出调整,这都有讨论余地。
但处罚理由中还包括“其行为引起大量网络舆论”,这让人费解:难道,引发关注也错了?
这或许暴露了涉事学校真实的动机:姚燕燕对学校而言已经是一个“问题”,是“不稳定因素”,影响学校的形象,所以必须要“解决问题”。
但是,学校有没有意识到,该事件对学校造成的“负面影响”,到底是因为这名教师,还是由学校自己造成的?
而且,涉事学校难道就没有意识到,这个处分,是否会引发更大的网络舆论?现在学校因为处罚女教师,而登上热搜头条,大概也是其当初没想到的。
在通报中,校方还称,“3月17日,第十七中学领导班子及全体教师,对姚燕燕一事进行了广泛讨论,一致同意学校对姚燕燕的处理。”
这里的“一致同意”也颇堪玩味:当事人不同意,其他人都同意,这并不能说明处理就是正确的。如果对涉事教师的处理并不合理,结果却变为其他教师“一致”同意,这恰恰反映学校的整体办学氛围存在问题。
当然不排除当事教师在维护自身权利时存在过激行为,也并不能表明她的质疑就是对的,但双方的交涉,都应该以公开透明、法治化的方式进行,不能把一起涉教师权益纠纷变成一场“挟私报复”的暗战。
毋庸置疑,近年来,一些地方教育部门和学校,都特别重视“舆情”,对引发“舆情”的教师很恼火,但显然不能就此进行舆情治理,更不能解决提出问题的人。
有的教师走到借助舆论维权这一步,也是因为缺乏健全的维权渠道。如果有公正客观的调查、处理机制,教师或许也不会花那么多个人精力去维权。
说到底,面对教师权益纠纷,涉事学校与教育行政部门应该正视并寻求公正的解决渠道。若已诉诸司法,则应按照司法程序去处理,而不是一边走司法程序,一边用处罚手段施压。
责任编辑:张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