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被指违法审批致商铺贬值,吉林市规资局两次被判赔偿两次上诉
因店面门前至道路8.5米宽的空地变成最宽处只有2.3米的胡同,曲松波和蔡伟在吉林省吉林市高新区深圳街经营的汽车修配生意遭受影响。
空地变胡同,缘于2013年“中华景苑”小区二期工程开发建设。两人认为小区开发商持有的吉林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下称:吉林市规资局)颁发的规划许可证违法,遂于2013年和2014年分别将吉林市规资局起诉至法院,要求法院确认吉林市规资局的许可行为违法,并赔偿损失。
经历一番波折,2019年8月,吉林市高新区法院(下称高新区法院)分别作出一审行政判决,认定吉林市规资局作出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违法,判决该局分别赔偿蔡伟367万余元、曲松波270万余元。
吉林市规资局不服判决,提出上诉。吉林中院以“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遗漏当事人,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为由,裁定撤销原判决,将案件发回高新区法院重审。
高新区法院重审后,再次确认吉林市规资局作出上述两证的行政行为违法,并判决该局分别赔偿蔡伟367万余元、曲松波270万余元。吉林市规资局不服,向吉林中院提出上诉。目前,二审庭审已结束,尚未宣判。
上诉状中,吉林市规资局称,蔡曲两人自始至终从未取得8.5米全部空地使用权。商铺所属公司通过出让获取了宽2米多的空地,其余6米宽的空地早已被收储部门依法收储为国有建设用地,并作为企业临时道路使用,于2013年6月依法出让给开发商。
3月30日,吉林市规资局办公室工作人员告诉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因案件正在法院审理中,暂不便接受采访。
门口空地变胡同
蔡伟告诉澎湃新闻,深圳街周边区域有个“汽贸城”,2000年,他从吉林市松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松白公司)购买了深圳街91号B号综合楼朝北的12号房(下称:12号房)用于汽车销售和维修,该房屋建筑面积为680平方米。
2007年,曲松波租下蔡伟隔壁的13号房,也开始经营汽车销售和维修生意。曲松波说,2010年,他花了196万余元将建筑面积为529平方米的13号房买下。“那个位置特别好,房门朝北,门口是空地,(从门口)到路边的距离有8.5米,车辆进进出出,包括停放,都很方便。也正是基于这一点,我才决定买的。”
2013年4月,12号房和13号房的门口开始施工,吉林市吉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吉信公司)在此开发建设“中华景苑”小区二期工程。让蔡伟和曲松波没想到的是,小区的围墙修到了两家店的门口。
“最宽的地方是2.3米,最窄的地方只有1.2米。原来是临街,现在是条死胡同。”曲松波称,如此一来,别说门口停车了,就连车辆进出都无法实现,两家只能暂时停业,生意受到了很大影响。
“中华景苑”小区二期工程开发建设后,两家门店距小区墙壁只有2米宽。
两人称,他们一边向松白公司和高新区管委会反映情况,一边紧急“自救”:蔡伟在房屋南侧开了个门供车辆进出,曲松波则将两家之间的共用墙壁打掉。但凡进出13号房,都要从12号房穿过。
蔡伟在房屋南侧开了个门,曲松波则将两家之间的共用墙壁打掉供车辆进出。
松白公司于2013年5月向国土资源部门提交的《异议书》显示:“1999年我公司通过出让获得吉林高新区深圳街西侧土地,现为松白工业园,土地面积9967.8平方米。土地北侧距离建筑物外墙为8.5米距离,该地块为我公司购买,松白工业园业户共同使用。2013年4月,我公司发现吉信公司在此位置开发建设,侵犯我公司自有土地权益,影响业户正常房屋生产经营。特申请调查核实,停止吉信公司违规违章建设,维护我公司对该土地使用权的合法权益。”
一审:吉林市规资局相关行政行为违法
蔡伟和曲松波说,他们曾一度怀疑是吉信公司超红线违建,但吉信公司拿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吉市地规字第(2013)开012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013)开012号],证明他们并未超过审批红线。
鉴于此,蔡伟于2013年8月提起行政诉讼,将吉林市规划局(现吉林省规资局)起诉至法院。曲松波则于2014年5月提起行政诉讼。
两起行政诉讼此后经历了一番波折,因蔡曲两人又提出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中止,后又恢复。其间,法院一度分别裁定准许两原告撤诉,后两原告提出申诉,法院发现撤诉申请并非两原告真实意思表示,又裁定撤销准许撤诉裁定,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该案。对于蔡曲两人“被撤诉”的原因,高新区法院分别作出的裁定书称,经审查发现,诉讼代理人在未征得蔡曲两人同意且没有撤诉授权的情况下递交了撤诉申请书。
直到2019年8月9日,高新区法院分别作出(2019)吉0291行初3号、(2019)吉0291行初2号行政判决,认定吉林市规资局向吉信公司作出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违法。
两份判决书显示,高新区法院认为,在吉信公司开发“中华景苑”二期之前,蔡伟和曲松波所购买的涉案房屋门前有距离道路8.5米的空地,空地北侧边界为道路。由于“中华景苑”二期开发建设使涉案房屋前空地及道路被取消,门前距“中华景苑”二期南墙的距离仅为2米左右,两者之间变成了一条狭窄的胡同,使房屋功能受限,势必造成价值的严重贬损。涉案房屋价值减损的原因在于吉林市规资局违法规划审批。
判决书称,吉林市规资局规划准许“中华景苑”二期时,将已建成十余年的涉案房屋门前8.5米的部分空地及道路取消。为此,该局应当提供取消空地及道路的证据及依据,以证明涉案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规划行为是合法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吉林市规资局进行审批应当按照市政府批准的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如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还应征求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吉林市规资局不仅在法定期限内乃至在开庭时仍未能提供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故无法证明其规划审批行为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应视为没有证据。
高新区法院判决吉林市规资局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分别赔偿蔡伟367万余元、曲松波270万余元。
案件被发回重审后,高新区法院仍认定行政违法
吉林市规资局不服前述行政判决,向吉林市中院提起上诉。吉林市中院审理后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遗漏当事人,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遂于2020年1月作出裁定,撤销(2019)吉0291行初3号、(2019)吉0291行初2号行政判决,将案件发回高新区法院重审。
后高新区法院通知高新区管委会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重新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2020年10月28日,高新区法院作出(2020)吉0291行初3号、(2020)吉0291行初2号行政判决(下称:重审判决),确认吉林市规资局作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行政行为违法。
重审判决显示,从土地登记审批表、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土地证上记载可以认定松白公司所使用的土地的北侧为“规划路”,从中国石油集团工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松白公司总平面图及竖向设计图,可以认定松白公司开发的B#综合楼北侧外墙距“规划路”有8.5米的距离,进而可以认定蔡伟、曲松波所购买的12号、13号网点门前有8.5米的空地,空地北侧边界为道路。
法院认为,吉林市规资局应当提供取消规划路的证据及依据,以证明涉案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规划行为是合法的,但其未能举证,应当认定吉林市规资局的颁发建设用地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行为没有依据,没有依据的规划行为违法。
此外,根据查明的事实,2013年6月17日,原吉林市规划局在《江城日报》上刊登《吉林市规划局规划方案公示公告》,对包括“中华景苑”二期项目在内的7个项目及吉信公司等5家开发建设单位申报的修建性详细规划进行了审查,将建设项目予以公示,征求相关利害关系人意见,载明如有意见于公示之日起7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提交到相应的规划分局,逾期视为无意见。然而,原吉林市规划局在发布公示公告的第二天,即2013年6月18日就向吉信公司颁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显然不符合规划审批程序。
吉林市规资局不服,再提上诉
吉林市规资局不服重审判决,再次上诉至吉林市中院,请求撤销重审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吉林市规资局提交的上诉状显示,该局认为,高新区法院认定“起诉未超过法定的起诉期限”的结论未尽审查职能,不符合客观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依法纠正。此外,被上诉人自始至终从未取得8.5米全部空地使用权。松白公司通过出让获取了宽2米多的空地,其余6米宽的空地早已被收储部门依法收储为国有建设用地,并作为企业临时道路使用,于2013年6月依法出让给吉信公司。
上诉状显示,吉林市规资局还认为,松白公司销售房屋时表示该公司已购买涉案房屋门前8.5米宽的空地(使用权),并供业主使用。实际上,松白公司仅取得2米宽的空地使用权,其误导了购房者。这是民事行为产生的因果关系和法律后果,不是该局审批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被上诉人如果认为涉案房屋门前空地不存在导致房屋贬值,应该向松白公司主张权利。该局认为,高新区法院认定该局做出的两个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上诉状最后写道,该案经过多次审理,但吉林市规资局无法认同和理解高新区法院曲解事实和法律的行为。该案确定的赔偿数额,将给国家造成重大的损失,该局为了维护国家合法权益,根据公平公正的司法理念,请求吉林中院依法审查其上诉请求。
蔡伟和曲松波则认为,一审法院已将起诉是否超过法定起诉期限归纳为案件争议焦点之一,双方围绕该争议焦点分别进行了举证和陈述,法院审理后已认定起诉未超期限;在案证据显示,松白公司取得了8.5米空地使用权。没有证据证明6米宽的空地被收储部门收储为国有建设用地。12号房和13号房北侧是业主多年使用的道路,吉林市规资局在作规划时应现场踏查,依法将现有的道路接入规划中。但该局没有现场踏查,所作的规划实际上取消了既有的道路。
两人认为,生意受到影响和房屋贬值均是由于吉林市规资局的规划行为违法,导致既有的道路被取消造成的,两者之间有因果关系。
庭审公开网显示,二审法院吉林市中院于2021年1月21日、3月11日开庭审理了蔡伟与吉林市规资局行政诉讼一案;于2021年1月21日、3月24日开庭审理了曲松波与吉林市规资局行政诉讼一案。
庭审中,审判长归纳该案的争议焦点为“吉林市规资局作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行政行为是否违法;如果违法,是否应当对蔡伟和曲松波承担赔偿责任。”审判长表示,关于起诉期限的问题,是行政诉讼中法院主动审查的内容,不应当作为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因此法院没有把起诉期限作为案件争议焦点。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等环节结束后,审判长宣布休庭,由合议庭进行合议,判决时间另行确定。
责任编辑:张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