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起诉开发商履行购房合同胜诉后被指诈骗,检方决定不起诉

日期:03-26

原标题:女子起诉开发商履行购房合同胜诉后被指诈骗,检方决定不起诉

因被指诈骗当地一开发商,吉林省吉林市居民张女士被公安机关羁押126天。但经吉林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依据现有证据,张女士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客观上没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其行为不构成诈骗罪。决定对其不起诉。

事情的缘起是,曾借给当事开发商钱的张女士在借款期间与该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和现金收据,并到房产部门办理预告登记。张女士据此向法院起诉该开发商要求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并获得胜诉,但该开发商称涉案房产系借款抵押,并非真实的房屋买卖,向警方控告张女士涉嫌诈骗犯罪。

3月24日,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从张女士的代理人、北京张铁雁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新宇处获悉,他接受张女士的委托,已向吉林市永吉县人民检察院申请国家赔偿。

女子被指诈骗,检方审查后认为不构成诈骗罪

永吉县公安局作出的拘留通知书显示,该局于2019年7月4日将涉嫌虚假诉讼罪的张女士被刑事拘留。

张女士的律师宋书国介绍,永吉警方将该案移送起诉时称,2012年11月、2014年1月,张女士先后以高息向吉林市上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上佳公司)、上佳公司永吉分公司实际经营者刘先生出借资金,且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与刘先生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和现金收据,并到房产部门办理预告登记,作为借贷的抵押。张女士在收回大部分借款本息后,为获取更大的非法利益,于2014年5月以虚假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到永吉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骗取法院判决,意图将市值3318万余元的房屋据为己有。

吉林市检察院于2020年1月9日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书显示,2019年9月,永吉警方以张女士涉嫌诈骗罪将案件移送至永吉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永吉县检察院审查后,认为案情重大复杂,向吉林市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吉林市检察院将案件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

不起诉决定书显示,经该院审查查明,2011年,张女士经他人介绍与刘先生结识。2011年4月至2014年4月间,张女士多次借款给刘先生用于永吉县上佳锦园小区建设,刘先生借款后陆续偿还部分本金和利息。借款期间,张女士与上佳公司永吉分公司先后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上佳公司永吉分公司先后出具710万元和1323万余元购房收据,并到永吉县房产部门办理预告登记。

张女士于2014年5月19日向永吉县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上佳公司及其分公司履行房屋买卖合同办理更名过户。经永吉县法院判决支持张女士的诉讼请求,经二审法院、再审法院审理后均裁定维持原判决。2018年7月,刘先生将涉案部分房产钥匙交予张女士,涉案房产至今未办理更名过户。

刘先生认为涉案房产系借款抵押,并非真实的房屋买卖,并控告张女士涉嫌诈骗犯罪,后侦查机关以张女士涉嫌犯诈骗罪向检察机关移送审查起诉。

吉林市检察院认为,依据现有证据,张女士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客观上没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其行为不构成诈骗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张女士不起诉。

宋书国称,刘先生和永吉警方均不服上述不起诉决定,分别向吉林省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复核,经吉林省检察院复查、复核,维持了吉林市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

吉林省高院:地产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

澎湃新闻注意到,2014年张女士提起的民事诉讼中,原被告双方的法律关系系民间借贷还是商品房买卖,成为案件焦点。

裁判文书网公布的吉林中院于2015年12月作出的判决书显示,围绕本案的争议焦点,张女士向法院提供了房屋买卖合同、房款收据以及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设立申请书,用以证明房屋买卖合同关系成立。上佳公司及其分公司抗辩主张双方之间为民间借贷关系,提出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实为抵押合同,并提供了刘先生的银行账户流水账单,但并未提供借款合同、借据等相关证据,针对其提出的抗辩主张,本院多次询问借款数额、利率、借款期限等相关情况,上佳公司及其分公司均无法说清。其提交的刘先生自2011年5月至2014年4月间在银行的流水帐单,虽可以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大量的资金往来,但无法证明其关于名为房屋买卖实为民间借贷的抗辩主张成立。

吉林中院认为,综合分析双方提供的上述证据可以看出,张女士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明显大于上佳公司及其分公司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三条的规定,该院确认双方之间应为房屋买卖合同关系。

上佳公司及其分公司不服吉林中院判决,向吉林省高院申请再审。裁判文书网公布的吉林省高院于2016年12月作出的裁定书显示,该院经审查认为,上佳公司及其分公司主张双方间为民间借贷关系,提交了四份2012年8月8日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总金额为300万元,在四份借款合同中,均未约定以购房形式作为抵押,合同第四条均约定“在房地产管理部门就上述担保物办理他项权利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借款”。但上佳公司及其分公司未提交双方办理他项权利、张女士履行合同支付借款的证据。另上佳公司及其分公司所举证的银行往来明细等,仅能证明双方间存在大额资金往来关系,但无法证明这些资金往来与双方2012年8月8日签订的四份借款合同存在对应关系。故无法确认2012年8月8日签订的四份借款合同与案涉购房合同间的关联性。原审认定上佳公司在原审未提供借款合同,无法说清借款数额、利率、期限等,并无不当。

吉林省高院认为,原审认定双方是房屋买卖合同法律关系不违背常理。上佳公司及其公司再审申请提出的几点理由均是其单方分析,且与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上佳公司给张女士开具购房款发票等事实不符,其主张不予支持。

此外,吉林省高院认为,上佳公司在再审期间提供了7份证据,但这些证据不足以证明上佳公司及其公司关于双方间为民间借贷关系的主张。

据此,吉林省高院驳回了上佳公司及其分公司的再审申请。

张女士的代理人、北京张铁雁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新宇介绍,张女士从2019年7月4日被刑拘,至同年11月7日经吉林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一共被羁押126天。近日,他接受张女士的委托,已向永吉县检察院申请国家赔偿。

责任编辑:陈琰 SN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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