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一家四口河道溺亡家属索赔345万”案开庭 水电站:系自甘风险行为

日期:03-22
溺亡甘肃

原标题:甘肃“一家四口河道溺亡家属索赔345万”案开庭水电站:系自甘风险行为

3月22日,红星新闻记者从中国庭审公开网获悉,甘肃临洮“一家四口河道溺亡死者家属起诉水电站索赔345万”一案于今日上午在临洮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根据红星新闻此前报道,2020年5月16日,临洮县新添镇村民仵某、潘某夫妇,带着年幼的儿子、女儿,一家四口来到新添镇崖湾村的洮河边玩耍,期间进入到河道内裸露河床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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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一家四口河道玩耍时水电站泄水溺亡:官方称未预警,死者家属索赔345万

↑事发地河道

↑事发地河道

临洮县委宣传部此前发布的《临洮县新添镇下街村一家四口在洮河失踪救援情况》中称,仵某一家四口在河道内裸露河床上进行烧烤(该处洮河护岸完整,垂直高度6—7米,附近设有警示牌),广河县新民滩水电站翻板闸自然开启主动泄水,导致河床水位上涨,一家四口来不及撤离,被河水冲走,导致四人溺亡。

↑临洮县委宣传部发布的事件情况

↑临洮县委宣传部发布的事件情况

死者家属认为,涉事水电站在泄水时没有进行预警,导致悲剧发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为此,他们将涉事水电站告上法庭,索赔345万余元。

中国庭审公开网庭审直播内容显示,庭审过程中,水电站一方在答辩时称,事发河道并非干涸、弃用河道,且有“禁止下水”警示牌,死者下至河道玩耍、烧烤,属于“自甘风险”行为,应当由死者自己承担责任。水电站一方认为,其无赔偿责任,法院应驳回死者家属诉讼请求。

↑庭审直播画面

↑庭审直播画面

庭审自3月22日上午9时30分开始,下午17时30分许庭审结束,临洮县人民法院表示,因本案案情较为复杂、社会影响较大,将对该案择期宣判。

死者家属:水电站泄水未预警,索赔345万元

死者家属在《民事起诉状》中显示,当地河道内河床裸露,一家四口于2020年5月16日从河坝上的台阶下行至河道;约15时许,由于水位突然上涨,四人来不及撤离,被水冲走。

事发后,死者家属提出质疑称,洮河富源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水电站)在泄水时没有发出预警信息,导致悲剧发生。

针对家属的质疑,2020年6月16日,临洮县水务局作出《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称,根据水利部于2017年6月发布的《水力自控翻板闸门技术规范》要求,“在翻板闸门开启前运行单位应检查下游是否有安全隐患并预警,避免下泄水流造成安全事故”,但在此次事故中,水电站没有提前预警。

↑2020年6月16日,临洮县水务局作出《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

↑2020年6月16日,临洮县水务局作出《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

临洮县水务局在《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中还称,事发段洮河河堤完好,附近立有当地政府设置的13块警示教育牌,上书内容为“水深危险、禁止下水游泳,玩耍戏水、违者后果自负”。

临洮县水务局在《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中称,根据甘肃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评估认为,此次事故原因有二:仵某一家4人安全意识差,对警示牌提示没有引起重视,擅自下河所致;新民滩水电站水力自控翻板闸泄水未预警。

↑事发地附近河道旁的警示牌

↑事发地附近河道旁的警示牌

死者家属将涉事的洮河富源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甘肃弘业洮河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认为水电站泄水未预警,致悲剧发生,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红星新闻记者获取的《民事起诉状》内容显示,死者家属要求水电站一方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345万余元。

此外,临洮县水务局相关负责人此前接受红星新闻记者采访时介绍,事发后,临洮县政府对死者家属进行了民政救助,“保险公司赔了20万元,1名死者5万元;民政救助了4万元。一共是24万元。保险也是县政府买的,县上给临洮县的群众都有一份保险。”

涉事水电站:无赔偿责任,死者“自甘风险”

“水能淹死人,老虎会咬人,这是中国老百姓最朴素的生活经验。”涉事水电站一方在庭审时称,本案损害结果的发生,明显系死者违背正常认知观念,到了风险极高的地区、长时间逗留之后而引起,“在普遍的认知里,河道并非供人行走、休闲,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法院的支持。”

水电站一方还在庭审中说,本案中,水电站翻板闸自然开启主动泄水,并非人为开闸泄洪,死者“违反常识而导致的损害结果”,不应由水电站承担赔偿责任。

中国庭审公开网庭审直播内容显示,水电站一方在答辩时认为,死者进入河道从事户外活动,系自甘风险行为,“受害人事先看到河道的警示牌,已经了解到前往河道游玩可能伴随着危险、损失,但仍自愿为其行为承担可能的后果。自甘冒险者,自食其果。”

水电站一方称,相关政府部门已经在相关区域设置了13块警示牌,并且河堤有高达8米的护坡,河道并非对外开放的游乐场所,“成年人应当是自身安危的第一责任人,不能把自己的安危寄托在国家机关以及任何第三人无时无刻的提醒之上。户外活动应趋利避害,不随意进入非群众活动场所是每一个公民应自觉遵守的行为规范。”

水电站一方称,其在仵某一家四口死亡一事中无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因仵某等人意外溺亡,其家境令人同情,但是否构成侵权,需要法律的严格界定及证据上的支持,不能以情感或结果责任主义导向,将责任交由不构成侵权的他方来承担。”

庭审自3月22日上午9时30分开始,下午17时30分许庭审结束,临洮县人民法院表示,因本案案情较为复杂、社会影响较大,将对该案择期宣判。

红星新闻记者王剑强孙钊

责任编辑:祝加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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