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划定洗稿与抄袭?怎样惩治这类行为?专家谈自媒体侵权

日期:03-18

原标题:如何划定洗稿与抄袭?怎样惩治这类行为?专家谈自媒体侵权

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微信公号3月18日消息,随着自媒体的兴起,“洗稿”现象近些年饱受诟病。多个自媒体大号“洗稿”被人揭穿,多位以“创作者”自居的小说家陷入“抄袭风波”……这些引发热议的事件让“洗稿”“抄袭”等行为在今年全国两会上被代表委员们频繁提及。

什么行为算“洗稿”?如何划定“洗稿”与“借鉴”之间的界限?有过抄袭先例的“污点艺人”应怎样惩治?两会上,代表委员们对剽窃、抄袭文艺作品的行为提出了相关看法和建议——全国人大代表、上海市作家协会副主席、专业作家潘向黎建议“加强自媒体原创监管”,全国政协委员、导演郑晓龙建议“剽窃、抄袭行为则应严厉处理”,全国人大代表、四川广播电视台记者王兆建议“加强互联网内容审核,提升审核成效”等。

结合代表委员们的诸多建议,《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记者采访了业界专家学者,深入分析探讨网络、自媒体平台发生的“洗稿”、抄袭等侵权现象的危害,以及相应的整改措施。

网络飞速发展,带来“原创危机”

可以说,随着网络新技术的迅速发展,互联网自媒体的兴盛让“洗稿”等侵犯原创现象愈加严重。这些行为在给原创作者们带来“原创危机”的同时,也严重阻碍了我国文化产业的高质量发展。

“近年来,文艺作品侵权行为频繁发生,这样的行为会大大打击原创者的创作积极性,不利于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产生更多的优秀作品,还会给作者传播作品带来顾虑。并且,剽窃、抄袭行为实际上是侵权违法行为,此类行为大行其道,将不利于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应该加大对其打击力度。”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教授李小伟说出了自己的看法。

西北政法大学副教授焦和平介绍,抄袭文艺作品的行为中,最为常见的是侵犯著作权人的复制权、改编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

焦和平以人们熟知的影视作品侵权案例举例说,比如,于正的《宫锁连城》侵犯琼瑶对《梅花烙》享有的著作权,郭敬明的《梦里花落知多少》侵犯庄羽对《圈里圈外》享有的著作权,都是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复制权和改编权的行为。

又比如,近期“人人影视字幕组”因盗版视频被查事件引起社会广泛讨论,“人人影视字幕组”未经著作权人的许可,擅自对其他国家各类受到当地法律保护的作品进行翻译和传播,将翻译后的作品发布到公开网络平台,向公众提供下载和观看服务,即使字幕组的传播行为是免费提供给公众的非商业化行为,但是没有经过原著作权人的同意而擅自翻译和传播作品,构成对著作权人翻译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

“两会上代表委员们提出的对自媒体内容监管问题是十分值得关注的。近年来自媒体平台发生的抄袭及不规范使用作品等现象已经非常严重了。”华东政法大学教授丛立先举例说,自媒体侵权行为中的“洗稿”行为,有的人是“巧取豪夺”进行一定程度的改编,有的人干脆就直接抄袭,“我认为,这些现象的产生是互联网和媒体演变下的必然结果,而在‘人人都是自媒体’的时代,创作者进行创作的速度快,产生的作品数量又十分庞大,在这样的情况下,我们想要对互联网上海量的自媒体作品全部实现有效事前监管,是很难实现的。”

加大侵权惩罚力度有法可依

2020年12月31日,郭敬明通过微博就其十几年前出版的小说《梦里花落知多少》抄袭作家庄羽小说《圈里圈外》一事道歉。随后,庄羽通过微博回应称接受道歉,并建议将《圈里圈外》出版后获得的线上线下所有版税以及全部收益同《梦里花落知多少》的收益合并在一起,成立“反剽窃基金”,用以帮助原创作者维权,并接受公众的监督。

那么,该如何划定“洗稿”与抄袭,又该如何惩治这类行为?

在李小伟看来,判断某人的作品是否属于“洗稿”的产物,本质上是认定其是否侵犯了原作者的复制权或演绎权。“洗稿”是为了钻“著作权法不保护思想”的空子,避开原作品的固有表达,以缺乏独创性的方式生成作品。若该“以他人作品为基础形成的作品”与原作存在可以被客观识别的、并非太过细微的差异,则构成原作的演绎作品,若与原作过于相似,则形成原作的复制件。

李小伟进一步介绍,我国《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加以复制的智力成果”,创作即指个人借助语言、艺术、科学符号体系将自己内心的思想情感加以表达的过程。

“‘洗稿’行为,本质上就是对他人创作的作品进行内容篡改、语序调整、结构重塑和表达转换,这类行为是一种广义的‘抄袭’,完全可以被《著作权法》的现行规定涵盖在内,可以解释为《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五项所称的‘剽窃他人作品’行为。”李小伟表示。

事实上,对于抄袭等侵权现象的惩治,在我国也有法可依。“通过加大对侵权者的惩罚力度,已经对抄袭、侵权行为起到一定的遏制作用。”焦和平介绍,这一措施在新修改《著作权法》中已经有所体现,比如,《著作权法》第五十四条提高了原来的侵权赔偿数额,将法定赔偿数额的下限设为500元,意在有针对性地遏制现阶段图片、字体等类型纠纷频发,但赔偿金额少的侵权现象;还增设了惩罚性赔偿条款,将著作权法定赔偿上限提高到500万元,为著作权侵权案件适用酌定赔偿、法定赔偿提供了新动力。

“因此,我们应当对违反《著作权法》等法律法规的自媒体侵权行为实行零容忍,对没有法治观念和版权意识的侵权人,采取司法、行政和社会治理等多种措施,依法进行规制。进一步打击侵权盗版行为,需要不断加强各行业协会与我国立法、司法、行政机构的合作和联系,在相关立法工作中,积极听取文艺界诉求和呼声;建立司法合作机制,对重大文艺侵权案件协调处理;推动各类版权资源数据库建设,整合各类版权资源,使相关资源的利用率最大化。在对侵犯著作权的行为进行惩处的同时,做好普法宣传,提高著作权人的权利意识。”焦和平提出具体建议。

“严格执法是知识产权保护的灵魂,我国《著作权法》经过多次修改,整体已经较为完善,现行《著作权法》足以规范如今的‘洗稿’‘自媒体抄袭’等行为。”李小伟建议,国家有关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切实履行职责,将法律落实到位,真正发挥《著作权法》应有的作用,以达到公众期待的效果。

与此同时,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汪涌也提醒:“要保护,也要提防‘碰瓷儿’。”汪涌表示,在自己办理过的案件中,就有权利人诉某公司使用了他的所谓原创图片,其实类似的图片在网上有很多,一旦权利人把它登记为自己的作品,便可以去起诉了。对于很多大公司来说,不愿意“惹麻烦”,最后大多都和解了。“这就导致有些人会故意将网上传播的一些‘无主作品’登记在自己名下并利用它诉讼牟利,这就与我们知识产权保护的初衷背道而驰了。”汪涌说。

平台应切实承担“自查”责任

“要遏制这类网络环境中的侵权行为,不仅需要加大对侵权者个人的惩罚力度,更要与拥有权限的网络服务提供商和有关部门加强配合,主动、积极、高效地检索侵权作品,对其进行强制下架和处罚。”李小伟说。

郑晓龙表示,保护知识产权应从点滴做起,剽窃、抄袭文艺作品的行为则应严厉处理。他就此强调,文化领域的剽窃、抄袭理应受到法律的制裁;同时,业内应侧重从细节入手,保护原创者权益。

针对两会代表委员们对平台方监管提出的建议,专家们也有着深入的思考。“对自媒体监管需要转变思维。”丛立先表示,自己多年来一直在呼吁要发挥平台的监管作用。他认为,“不管是游戏、视频还是音乐平台,每个平台作为一种经济形态,都要肩负起责任,要给平台匹配适量、适当的权利和义务,发挥其监管的作用。”此外,对传统媒体管理大多是“事前监管”,但面对如此巨大的作品数量,相关部门、平台应该加强“事中监管”和“事后监管”,对出现侵权的事件或者涉嫌违法的行为,加大处罚力度,使平台承担相应责任,从而形成对自媒体侵权的强力震慑。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微信公号

责任编辑:贾楠 SN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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