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部分“姚安娜”商标申请被驳,任正非曾为护女委托华为代申请
澎湃新闻记者谭君
今年初,华为创始人、总裁任正非23岁的小女儿姚安娜出道,成为一名艺人,“姚安娜”三个字也迅速成为商标申请热门。任正非“护”女心切,委托华为代理申请多类“姚安娜”商标,为此,任正非还向华为公司全体员工道歉。
3月15日,澎湃新闻查询中国商标网公开信息发现,目前,在所有83件以“姚安娜”为关键词的商标申请中,已有14件被驳回。
在华为公司申请之前的部分“姚安娜”商标被驳回
澎湃新闻此前多次报道,针对商标抢注、囤积乱象,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一直高度关注并加强整治,将进一步加强对恶意抢注商标行为的打击力度,同时,将完善商标审查制度,提高商标工作标准化、规范化、法治化水平。
任正非委托公司代申请女儿名字商标,因道歉上热搜
1月14日上午10时,微博认证账号“天浩盛世娱乐”宣布姚安娜出道,对姚安娜加入“天浩盛世”表示欢迎。随即,姚安娜也转发微博称,对于自己的一份特殊的生日礼物,未来同行,不负热爱。这一消息,也一度登上新浪微博热搜榜。有媒体报道,对于女儿前途,任正非表示十分关注,曾亲自为此事前往经纪公司详细了解具体的规划。
然而,另一起引起广泛关注的事件是,任正非委托公司代理申请“姚安娜”等商标,被质疑“公权私用”。任正非在华为内部公开道歉,也因道歉登上热搜。
1月25日,华为技术有限公司被发现新增多条“姚安娜”“姚思为”“YAO ANNA”“YAO SIWEI”等商标注册信息,商标类别涉及金融物管、服装鞋帽、皮革皮具、日化用品、机械设备、通讯服务等,这一举动受到外界广泛关注。澎湃新闻查询中国商标网,上述4个商标,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各申请了29类。
2月3日,有媒体曝出,华为在内部心声社区发布《关于公司代理姚安娜商标注册的几点说明》。有华为内部人士对媒体证实了上述说明的真实性。
这份关于公司代理姚安娜商标注册的具体内容为:1、姚思为是任正非女儿,姚安娜是她的艺名;2、社会上有些公司或个人恶意抢注姚安娜商标,我们不得为之。若自己不注册,商标会被持续恶意抢注,有许多不利的地方。根据中国商标法的规定,中国大陆公民必须用公司名义或持有个体工商营业执照才可申请注册商标,姚安娜刚毕业,还没有注册自己的公司。因此,任总委托知识产权部代理注册,以后再转让给姚安娜的工作室,费用由她支付;3、任总是第一次公权私用,为此向全体员工道歉。
两个月内“姚安娜”商标申请达78件,国知局已驳回14件
澎湃新闻查询中国商标网发现,截至3月13日,申请“姚安娜”及“姚安娜咖啡”为商标的达到83件,商标局已驳回14件。
其中,在姚安娜出道之前(1月14日)申请“姚安娜”商标的仅有5个,这5件申请,一件已于3月6日“驳回通知发文”,一件等待实质审查,另3件于2021年2月20日收到“无效宣告申请”,目前正处于“撤销/无效宣告申请审查中”。
而自2021年1月15日起,“姚安娜”商标申请出现井喷,短短两个月已有78件,其中,除华为公司于1月25日申请了29件“姚安娜”商标,一家名为浙江和孚日化有限公司的公司申请了21个“姚安娜”商标。
澎湃新闻梳理发现,在华为公司之前提交申请的12件“姚安娜”商标,其流程均为“驳回通知发文”,时间为3月5日或6日。该信息显示,国家知识产权局对该12件商标作出了“驳回”的审查结论。
而华为公司申请的29件“姚安娜”商标申请,均已受理,正等待实质审查。其余申请的商标中,2起被“驳回”,其余或“正等待受理”,或“等待实质审查”,另有一家名为厦门上清韵贸易有限公司的公司主动撤回了“姚安娜”商标的注册申请。
网红、艺人屡被抢注商标,艺名能否注册?
澎湃新闻此前报道,突然爆红的少年丁真、马保国,网络热词“耗子尾汁”,都曾被商标抢注者集中“哄抢”,注册申请达到数百件。
明星、艺人也常是商标抢注的“受害者”。歌手毛不易曾被西安一家酒店管理公司申请“毛不易掉”商标而引起广泛关注。有网友调侃,按这种思路,“我马上去注册周杰伦胎、周润发财!”澎湃新闻查询中国商标网发现,涉“毛不易掉”的4个商标申请目前都已被驳回。
相关知产专家介绍,此类蹭名人、明星的恶意申请,是商标注册申请中的顽疾,近年来屡见不鲜、屡禁不止,反而还有愈演愈烈的趋势。艺人杨幂、黄渤、周冬雨、林志玲等都曾遇到过商标被抢注的情况,这些被抢注的商标均已宣告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11日发布的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以其笔名、艺名、译名等特定名称主张姓名权,该特定名称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与该自然人建立了稳定的对应关系,相关公众以其指代该自然人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也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知产专家介绍,由此可以看出,艺名可以作为商标来申请注册,但也只有获得当事人授权之后,相关商标注册行为才符合法律规定,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如果侵犯了当事人的在先权利,当事人是可以通过异议流程,予以申诉的。
责任编辑:陈琰 SN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