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这还不服?篡改熏肠生产日期!上海一企业被罚300万后告到法院…
食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期
是我们日常购买食品时
较为关注的信息。
特别是肉类食品,
超过保质期后会滋生大量细菌,
甚至会产生毒素!
然而就是有这样的企业,
为了价值17.71万元的香肠,
篡改6000余包产品的生产日期!
被罚301万元后却还叫屈:
罚得太重了?!
篡改熏肠、煎肠生产日期,
上海一企业被罚300万
3月15日下午,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原告上海和亦食品有限公司不服被告上海市松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行政处罚及被告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一案,并当庭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2019年8月,松江区市场监管局接市民举报,和亦公司涉嫌篡改食品生产日期。立案调查发现,该公司通过清洗剂擦洗掉原生产日期,再重新喷上日期的手段,对已临保或过保的库存积压食品进行篡改生产日期。
至案发时,已篡改六千余包各类熏肠、煎肠的生产日期,并销售了其中的54包煎肠,货值金额共计177081.56元。案发后,和亦公司对该批产品全部召回。
去年6月,松江区市场监管局对该公司作出“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罚款301万余元、没收涉案食品及违法生产工具和设备”的行政处罚决定。和亦公司不服,提起行政复议,经松江区人民政府复议,维持了上述处罚决定。和亦公司仍不服,诉至法院。
被罚还不服?
法院:维持原判!
庭审中,和亦公司表示,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主动召回涉案产品,无任何违法所得,未造成危害后果。松江区市场监管局对原告进行超过货值17倍的罚款并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属于法律适用错误,处罚明显不当。
松江区市场监管局辩称,综合考量原告行为的情节轻重及案件具体情况,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法律适用正确。松江区政府辩称,其具有作出的被诉行政复议决定的职权,且作出被诉行政复议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图源网络
上海闵行法院审理后认为,涉案食品属于高风险食品范围,原告篡改生产日期,涉案产品货值高达177081.56元,而原告作为一家肉制品生产企业,应明知如实标明产品生产日期的重要性,却多次大量篡改生产日期,显然具有实施违法行为谋利的主观故意。召回涉案产品也是在监管部门的要求下实施的。故当庭驳回原稿的上诉。
食品安全关乎百姓健康,
不容任何侥幸心理。
与其不服上诉,
不如今后好好严格要求、
知错就改!
来源|案件聚焦(唐春源、张帼霞)、上海法治报、上海闵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