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通报“一家五口遭邻居围殴 1岁孩子也没放过”:不构成刑事案件

日期:03-03

原标题:河北吴桥警方通报“一家五口遭邻居围殴,1岁孩子也没放过”:不构成刑事案件

据河北“吴桥公安”微信公众号3月3日消息,2月26日晚,有网媒刊登《一家五口无端遭邻居围殴,1岁孩子也没放过,伤势严重》的报道,称吴桥县某小区居民张浩及家人被打,案件却没有得到处置。对此,吴桥县公安局高度重视,成立工作组对案件处理过程进行了详细核查。现将有关事实通报如下: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20年10月1日21时35分许,吴桥某小区居民张浩拨打110报警,称在自家楼下被邻居殴打。接警后,吴桥县公安局特巡警大队民警迅速到达现场处置,将当事人张浩和另一方当事人张宝义、张晓明带离,移交桑园派出所作进一步处理,桑园派出所于10月2日受案调查。

经警方调查,张宝义系张浩同单元邻居,张宝义住一楼102室,张浩住三楼。事发当晚,张宝义邀请张晓明等几位朋友来家中吃饭饮酒。就餐过程中,其中一位客人张三(化名)的妻子外出,21时许,见妻子没回来,张三出楼寻找,张宝义陪同。不久,另一位客人张四(化名)提出回家,一同吃饭的客人张晓明陪同张四出楼,在出单元门时,正好遇到张浩妻子高某驾车到达单元门口,高某下车换张浩操作泊车。在这个过程中,张晓明在张浩车右后方说话,声音较大。张浩认为张晓明是在说自己,而张晓明则称他说的是张浩车后另外一辆调头车,以为该车是提前出楼的朋友张三的车辆。为此,双方发生口角。

经查看视频监控并向证人取证证实,双方第一次口角后,在张四劝说下,张晓明先返回楼内,张四向张浩进行解释后也返回楼内。张浩抱着孩子与妻子高某进楼,遇到还没有进屋的张晓明,双方在楼道里发生第二次争吵。此时102室主人张宝义回来,将张晓明拽至单元门外后返回楼内,张四出单元门离开回家。张晓明在楼外吸烟过程中突然冲进楼内,和尚未上楼的张浩撕扯起来。冲突声惊动了一楼居民齐女士,见张浩还抱着孩子,齐女士担心伤着孩子,遂上前抱走孩子,走出一楼单元门,张浩紧随其后,后张浩自行返回楼内,10余秒后,张浩边打手机边走出单元门,张晓明、张宝义跟出来对张浩进行殴打。随后,张宝义妻子、张三、高某出单元门进行劝阻。双方散开后,高某从齐女士手中接过孩子并返回楼内,张三离去。张浩进了楼,1分47秒后张宝义、张晓明进楼,双方再次在102室张宝义家发生殴斗。张浩报警后,特巡警到达现场处置。在特巡警欲将张宝义、张晓明先行带离过程中,张浩上前殴打张宝义头部,并且张浩父母参与其中,再次引发双方殴斗,最后特巡警及时制止双方并分车带离至桑园派出所。

10月5日,经吴桥县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张浩及妻子高某、孩子所受损伤程度为轻微伤。10月7日、10月28日,经吴桥县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分别鉴定,冲突另一方当事人张晓明、张宝义所受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

二、网传情况及事实

1。关于“一岁孩子与老人遭暴打”情况。据小区监控视频及齐女士证言,张浩抱着孩子在楼道内与张晓明、邻居张宝义发生口角,进而形成互殴;据小区保洁员张先生证言,在张宝义家中,张宝义、张晓明与张浩互殴,在这个过程中,张浩手中抱着孩子。以上两过程致使孩子头面部、背部、肢体多部位皮肤擦伤、挫伤、下唇粘膜破损。综合伤情鉴定和张先生证言,不存在有人将啤酒瓶直接砸在孩子头上的事实。

小区监控及民警执法记录仪显示,特巡警先行带离张宝义、张晓明过程中,张浩上前殴打张宝义头部,特巡警制止张浩过程中,其父亲也上前殴打张宝义,张宝义反击,在一旁的张晓明拉拽张浩父亲。特巡警制止张晓明过程中,张晓明倒地,张浩母亲上前殴打倒地的张晓明,张宝义将张浩母亲推倒在地。民警在对张浩父母制作询问笔录时,曾询问张浩父母是否做伤情鉴定,二人表示“以后再说”,至今未提出伤情鉴定申请。

2。关于“抱走孩子的中年妇女”情况。该中年妇女齐女士住该单元101室,系张宝义对门邻居。办案单位已依法及时向其取证,其证实看到张浩和张宝义在单元门里打起来,而张浩还抱着孩子,齐女士担心孩子受伤,遂好意上前把孩子抱走。

3。关于“张浩一家三口再次被4人强行拉进一楼的101室进行殴打”情况。经调查,101室是齐女士家,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张浩一家三口再次被4人强行拉进一楼的101室进行殴打”事实的存在。据张先生证词其听到102室传出打架声音后进入该室,看到张浩抱着孩子和张宝义、张晓明发生殴斗,高某在旁劝阻。

4。关于“案件办理时间”问题。桑园派出所2020年10月2日对该案以行政案件受案调查。当日,民警给张浩做了询问笔录;10月3日上午9时57分,民警找张浩父母准备做笔录,被张浩拒绝,说“过两天再写”。10月4日,民警在派出所给张浩父母做了询问笔录。

10月10日,张浩向吴桥县公安局提出,该案件符合刑事案件立案标准。对此,县公安局法制大队、治安大队、桑园派出所召开案审会进行专题研究,认为不构成刑事案件。

后张浩又向吴桥县人民检察院提出,该案件符合刑事案件立案标准,要求检察院对案件进行监督立案。吴桥县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1月10日调卷查阅,2020年12月28日归还卷宗,并做出不符合刑事案件的结论。张浩对此结论也知情。

由于该案主要当事人系邻居关系,为最大限度化解矛盾,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之规定,在办案期间,对该案双方当事人进行了多次调解。张宝义一方愿意给予物质赔偿,但赔偿意愿与张浩一方提出的赔偿金额差距过大,最终双方未能达成和解。由于张宝义、张晓明事发后回到天津打工,受工作限制,加之疫情影响,不能及时返吴。

5。关于“四人(张宝义、张晓明、张三、张四)暴徒问题”情况及事实。网媒引用张浩妻子高某的话称,殴打他家人的“有四名暴徒”。据查看小区监控及证人证言,在张宝义家吃饭的另两名客人张三、张四均一直在劝解,没有证据证明参与互殴,并且二人先后离开回家。

6。关于“保释”情况。事实为,2020年10月1日晚上10点多,特巡警将张晓明、张宝义、张浩三人带离事发现场,移交桑园派出所处置。到派出所后不久,张宝义和张浩都说身体不适,分别拨打120,让救护车送至吴桥县人民医院住院。当晚11点半左右,桑园派出所民警对张晓明进行询问至翌日凌晨两点左右结束,张晓明提出右手掌疼痛难忍,需要上医院诊疗。民警电话联系张晓明哥哥让其带张晓明去医院,张晓明哥哥说自己在天津,委托吴桥的朋友王某旗来派出所接张晓明至吴桥县中西医结合医院就诊,张晓明离开时间为凌晨两点零三分。保释适用于刑事案件,而此案为行政案件,不存在保释情况。

三、案件处理情况

2021年2月23日,吴桥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依法对张宝义、张晓明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并处500元罚款,对张浩处以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上述三人处罚决定书均已送达。因疫情原因,暂未执行行政拘留。

责任编辑:朱学森 SN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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