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女子整容效果未达预期找媒体曝光,医美公司诉损害名誉被驳回
杭州90后女子小唐在某医疗美容公司整形后,认为“未达到预期效果”,于是找当地电视台曝光该医美公司。曝光节目播出后,小唐被医美公司以名誉被损害为由告上法庭并索赔20万元。
2月24日,澎湃新闻从杭州滨江区法院获悉,法院一审驳回了原告医美公司的诉讼请求。
小唐在案涉医美公司整形前曾在其它美容机构做过脸,2020年7月,她到案涉医美公司门诊部就诊改善,工作人员根据小唐的要求实施了脸部塑形手术,花费近13万元。
但小唐仍未手术效果还是没达到预想,遂以“手术效果不理想”为由要求退款。案涉医美公司则认为治疗有效,未有异常发现,手术成功不予退款。多次协商未果,去年9月,小唐联系浙江某电视台知名栏目曝光案涉医美公司。
小唐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自己在术后还与案涉医美公司签订了《个人合作协议》,自己在这里花了13万元,就是高级会员,拉人来公司美容还能赚提成。小唐认为,医美公司招商就是传销,骗新会员进来。医美公司也接受了媒体采访,并发表了自己的看法。
2020年9月19日,这一事件被媒体报道,根据多方核实,媒体在新闻报道中明确,“小唐报警,警方反馈结论是医美公司并不存在传销行为”。上述报道被新浪微博、百度、今日头条等多家视频平台用户转发,经过网络发酵,引发了广泛评论。
今年1月,小唐突然收到杭州滨江区法院的传票。原来,案涉医美公司以小唐在接受采访时用“使用圈套”“骗”“黑心医院”等字眼公开诋毁公司为由,要求小唐在指定报刊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赔偿名誉权损失费20万元。
近日,滨江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名誉权纠纷案件。法院审理认为,小唐在媒体采访过程中发表的言论内容属于消费者对经营者的服务质量进行批评、评论,并未借机诽谤、诋毁,损害医美公司名誉,
主观上不具有恶意。
节目内容的播放系由媒体剪辑决定,小唐陈述时并不能决定该言语是否会播出。同时,双方交涉过程中并无过激言行。媒体报道中所播放的内容包含了对双方的采访内容,并无针对性,亦未给予任何结论,并无不妥。小唐认为手术效果不理想,但仅凭手术前后的照片对比不能证明医美公司是否存在医疗过错行为,孰对孰错并不知晓,双方之间的医疗纠纷,应采取合法正当的形式解决。最终,法院驳回原告医美公司的诉讼请求。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名誉权。法人对其全部活动所产生的社会评价而享有的不受他人侵害的权利。”承办法官解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规定,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
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
责任编辑:武晓东 SN2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