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汝州00后小伙拒服兵役被罚3.6万元,还有一系列严重后果
来源:来源:汝州城事微信公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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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报全文如下: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相关单位:
2020年度征兵工作中,河南省汝州市青年王照亮被批准入伍后,因拒服兵役被部队退回,在军地造成不良影响,为严明纪律,警示他人,经市征兵工作领导小组研究,报市政府批准,决定依据《平顶山市履行兵役义务领域失信主体联合惩戒办法(试行)》,对王照亮实施联合惩戒,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王照亮,男,汉族,身份证号410482200104010035,汝州市洗耳河街道南关西街人,中等职业毕业生,经政治考核、体检合格,参加役前教育训练后,符合服现役各项条件,于2020年9月1日经批准到空降兵军某部服役。
王照亮入伍后,怕苦怕累思想严重,不服从部队的管理教育,表示不愿意在部队继续服役,在部队多次做其思想工作未果的情况下,将其有关情况通报市征兵办公室,市征兵办公室接部队通报后,派兵役机关人员和其家人采取到部队与其面谈,电话、微信等多种方式多次和其沟通联系,对其进行教育引导和思想转化工作,但该同志拒服兵役态度坚决,并表示自愿承担拒服兵役的一切后果,坚持要求提前退出现役。其所在部队依据《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第六章第三节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无正当理由,坚持要求提前退出现役,且经常拒不履行职责,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应当除名”之规定,决定给予王照亮除名处分,并按照拒服兵役除名程序,与我办办理了退兵交接手续。
二、处理结果
依据《平顶山市履行兵役义务领域失信主体联合惩戒办法(试行)》,决定给予王照亮如下处理:
一、不得招录(聘)为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二、两年内暂停其专科以上学历报考资格。
三、个人户籍“服役栏”备注“拒服兵役”永久字样,列入法定不准出境人员库,自处罚决定正式公布之日起,两年内不得出国(境)。
四、不得参加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文明市民、道德模范、河南好人推荐对象、中国好人推荐对象、新时代楷模、鹰城好人、青年五四奖章、十大杰出青年、优秀党员团员等评选。
五、两年内不得享受政府用于支持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特定正常目标或工作任务、具有专门用途的各类财政资金以及社会保障资金政策或补贴,取消已享受的政策优惠。
六、在律师、教师、医生、护士、注册会计师、税务师、认证从业人员、金融从业人员、新闻工作者、导游等资质资格认证及其法人资格和股东注册登记工作中,依法依规予以限制。
七、将其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纳入平顶山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金融机构在办理个人信贷、融资、信用卡等金融服务时,将失信记录作为重要参考依据,从严审批。
八、取消其义务兵优待,并按照汝州市2020年义务兵优待金(18000元/人)2倍的标准处以个人及家庭一次性经济罚款36000元,收缴经费上缴市财政。
九、将王照亮拒服兵役行为及惩处结果通过汝州电视、报纸、广播及网络媒体向社会公布,对全市适龄青年起到警示作用。
十、以上处罚措施的执行落实情况由市委政府督查局负责监督。
汝州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
对于“拒服兵役”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有详细的处罚规定
第66条规定:
有服兵役义务的公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强制其履行兵役义务,并可以处以罚款:
(一)拒绝、逃避兵役登记和体格检查的;
(二)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的;
(三)预备役人员拒绝、逃避参加军事训练、执行军事勤务和征召的。
有前款第二项行为,拒不改正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或者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两年内不得出国(境)或者升学。
国防生违反培养协议规定,不履行相应义务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根据情节,由所在学校作退学等处理;毕业后拒绝服现役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并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战时有本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或者第三款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67条规定:
现役军人以逃避服兵役为目的,拒绝履行职责或者逃离部队的,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现役军人有前款行为被军队除名、开除军籍或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或者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两年内不得出国(境)或者升学。
明知是逃离部队的军人而雇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朱学森 SN2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