究竟是错付了!女友产子后失踪,男子养了几年发现…

日期:02-05

原标题:究竟是错付了!女友产子后失踪,男子养了几年发现…

来源:广州日报

同居女友生下儿子后没了踪影,

留下他一个人含辛茹苦抚养孩子,

几年后想要上户口才知道,

孩子竟不是自己的!

陈某于是将女友诉至法院,

近日,

广州白云区法院审理了该案。

儿子非亲生,找女友讨抚养费

陈某与林林原是恋人关系,两人同居期间林林怀孕并于2015年5月生育非婚生儿子小陈,林林出院一个月后以办理出生证为由独自离开并失去联系,小陈便一直由陈某及其家人抚养。

2018年6月11日,因办理非婚生子上户口的手续需提供亲子鉴定报告,陈某与小陈做了亲子鉴定,鉴定意见为“排除陈某是小陈的生物学父亲”,即两人间无血缘关系。后林林在2019年11月10日将小陈带回抚养。

陈某认为,其为抚养小陈花光了积蓄,但小陈并非其亲生子,而林某作为亲生母亲,有法定抚养义务,应当返还其因抚养所支出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鉴定费等,并赔偿精神损失,故诉至法院。

法院:女方应返还

法院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抚养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陈某并非小陈的生父,不负有抚养的法定义务,其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误以为小陈为其亲生子并对其进行抚养,造成自己现存财产减少,利益受损。林林作为小陈的亲生母亲,应承担抚养义务。林林因陈某之前的抚养行为,免于支出其应负担的抚养费用,可视为其财产的消极增加,林林由此获益。

陈某财产减损与林林获利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故陈某享有不当得利请求权,就其抚养而支出费用有权向林林主张不当得利返还,因此陈某主张于法有据,予以支持。因双方之间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在同居期间,双方互不享有配偶权,仅负有道德上的忠实义务而非法律上的忠实义务,故对陈某主张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林林需向陈某返还54个月的抚养费64800元、医疗费11363元、亲子鉴定费3000元。

法官说法:非婚生子女不应受到歧视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一千零六十八条规定了父母有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有教育、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抚养义务系父母法定义务,因此,在无亲子关系的情形下,不存在亲子关系的一方不负该法定义务。

如本案中,陈某经亲子鉴定证实其与小陈之间不存在亲子关系,对小陈不负法定抚养义务,其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抚养小陈多年,付出了大量的财力和精力,因此其依据不当得利请求权,要求小陈生母林林返还所支出的抚养费,于法有据。

那么,《民法典》中对亲子关系的确认是怎么规定的呢?《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三条规定了亲子关系的确认或者否认制度。该条款规定,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起诉请求确认或否认亲子关系;成年子女可以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

一般而言,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胎或者出生的子女,可以依靠婚姻关系推定夫妻双方为婚生子女的父母,而不是靠血缘关系。与婚生子女不同,非婚生子女是根据分娩的事实来确定生母,并因生母与生父之间缺乏合法的婚姻关系,生父的身份往往有待确定,通常情况下是通过亲子鉴定报告等来证明血缘关系。

在此,也要提醒广大群众,法律对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一视同仁,《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规定了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作为子女无法选择自己的出身和身份,如果因为生为非婚生子女而受到歧视,这与人人平等的现代人权观念也不相符。

但是,要注意的是,这并不意味着法律鼓励、提倡未婚生育。司法实践中,许多案例反映出大多非婚生子女缺乏温暖和谐的成长环境,会面临亲子关系确认、抚养、探望等纠纷,部分非婚生子女在户口登记中也可能面临相对繁琐的程序,甚至影响入学接受教育。

责任编辑:杨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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