澎湃新闻:“转学安置”性侵受害人,需要怎样落地?

日期:02-04
性侵转学被害人未成年受害人

原标题:马上评|“转学安置”性侵受害人,需要怎样落地?

多达9.1万字的“史上最长司法解释”正式出台。

最高人民法院于2月4日召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新闻发布会,最高法副院长李少平介绍,《新刑诉法解释》规定,要加强与有关部门配合,对遭受性侵害或者暴力伤害的未成年被害人及其家庭实施必要的心理干预、经济救助、法律援助、转学安置等保护措施,加强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

这成为新司法解释中一大亮点。众所周知,打击违法犯罪的主要目的就是维护社会秩序,抚慰被害人。即在打击违法犯罪的同时,势必注重对被害人,尤其是对未成年被害人的权益维护,不能偏重于打击犯罪而轻视保护被害人。

特别是在大多数性侵害、校园暴力等针对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事件中,很多被侵害人系留守儿童,其家庭条件比较差,缺乏自我保护和维权意识以及维权能力。加之未成年被害人本就心灵脆弱,承受能力较差。在此情况下,如果不为其提供法律援助、心理治疗、经济救助、转学安置,就不能算是真正地保护未成年被害人,并可能导致其受损的权益无法弥补,生活陷入困顿,心灵创伤持久。

值得说明的是,相对于法律援助、经济救助等,转学安置是较为突出的亮点。在奸淫幼女、猥亵儿童、校园暴力等犯罪事件中,虽然司法机关惩戒了施害者,采取了隐私保护措施。但隐私措施保护的再好,也难免会有人推测出被害人相关信息,导致被害人在当地被“指点议论”,难以正常生活。

而且,如果依然在当地生活,被害人难免会触景生情,联想到之前遭遇侵害的过程,心理创伤难以恢复。或者说,一些犯罪行为系老师、同学等实施的,如果让被害人与施害者在“同一屋檐下”,其必然会很尴尬,既有可能被施暴者散布隐私,遭遇流言蜚语,还有可能遭到报复等二次伤害。将其转学安置到其他地方后,在新的环境下,则更容易摆脱原有“场景”,尽快忘掉过去,走向新生活。

转学安置看似简单,但如果只由法院一家操办,还是较为困难的。因为,司法机关并非教育主管部门,其工作职能也不能足以对教育主管部门或学校形成影响。而转学安置则牵涉到学籍的转入与转出,接纳学校的配合等复杂事项。从这方面来说,转学安置需要教育主管部门的通力配合甚至是牵头实施,如果仅让司法机关一家奋战,必然会难有作为。

2021年6月1日起即将施行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对此做了专门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与其他有关政府部门、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互相配合,对遭受性侵害或者暴力伤害的未成年被害人及其家庭实施必要的心理干预、经济救助、法律援助、转学安置等保护措施。也即,转学安置实际上已经上升到法律职责,属于前述有关部门不可推脱的义务。

因而,这次最高法明确在新司法解释中提出转学安置的制度安排之后,不妨和相关职能部门一同牵头出台实施细则,明确转学安置的程序、方案以及具体责任归属,让转学安置保障机制尽快落实,让未成年被害人能够在新环境中找到新的开始。

责任编辑:刘德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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