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软暴力”手段逼迫还款 漳平法院公开宣判一涉恶案

日期:02-04
漳平

原标题:以“软暴力”手段逼迫还款漳平法院公开宣判一涉恶案

日前,漳平市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一起涉恶案。被告人黄某泗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全案违法所得68500元已追缴完毕。

自2017年11月开始,黄某泗纠集雷某、陈某泳及陈某拓(均另案处理)等社会闲散人员,以黄某泗经营的电器店铺为聚集点,以七天或十天为一期,收取3%-5%的利息,从事短期小额高利放贷。在未能按时收取高利贷的本息后,黄某泗通过拨打电话、发送微信信息等方式威胁、恐吓被害人还款,或在被害人借款时被拍下手持身份证、借条的照片中添加侮辱性文字、图片并发到微信朋友圈,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

此外,黄某泗还雇佣雷某、陈某泳等人到被害人的家中,通过言语威胁、恐吓或用油漆喷字等方式逼迫被害人还款;还在黄某泗的店铺内,通过辱骂、恐吓、限制被害人的人身自由等方式逼迫被害人还款。以黄某泗为首的恶势力犯罪团伙通过上述“软暴力”手段逼迫被害人或其亲属还款,使被害人及其亲属产生恐惧、恐慌进而形成心理强制,影响被害人及其亲属正常的生活、工作,破坏社会生活秩序。至2018年下半年,黄某泗与雷某、陈某泳等恶势力犯罪团伙多次以“软暴力”手段逼迫14名被害人还款,影响各被害人或其家属正常的生活、工作秩序,并非法获利人民币68500元。

漳平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泗为谋取不法利益,在索要非法放贷的债务过程中,独自或者多次纠集他人通过“软暴力”方式对多名被害人或其亲属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形成了以被告人黄某泗为纠集者的恶势力犯罪团伙。被告人黄某泗纠集他人采取暴力或者“软暴力”手段追讨债务,扰乱他人正常的生活、工作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应当依法处罚。被告人黄某泗在该恶势力犯罪团伙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黄某泗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泗的家属案发后能够积极向被害人赔礼道歉,已取得部分被害人的谅解,对被告人黄某泗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泗退出了全部违法所得,对被告人黄某泗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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