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村妇骂人9年后被判刑,诸多疑点需要释明

日期:02-01
村妇李根生疑点刘培花精神失常

原标题:村妇骂人9年后被判刑,诸多疑点需要释明

当地法院当及时以案说法、以案说理,释明9年后判决骂人构成犯罪的正当性、必要性。

据报道,“郑州一村妇因骂人在9年后被法院判刑六个月”一事引发关注。

判决书显示,刘培花的丈夫李根生为当地村主任,与村民李都成有矛盾。2007年10月1日,当李都成雇人耕地时,刘培花等人以犁住坟地为由辱骂、恐吓、拦截甚至殴打耕地人。2012年,在李根生支持、纵容下,刘培花先后多次在公共场合辱骂李都成,还辱骂了支持李都成的村民,“对被害人身心造成极大伤害,性质恶劣。”

但是,骂人事件之前没有得到追究,直到2019年4月19日,李根生等人被侦查机关以“涉黑”予以抓捕,波及刘培花。2020年,一审判决刘培花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6个月。

2007年、2012年两次被指控的“骂人”,距离被追究已经超过13年和9年,时隔如此之久去刑事追究一般不被认为是很严重的骂人行为,难免让人疑惑。这就需要专业化的释法,用以垫平专业司法和公众朴素正义观之间的落差,也才能把公众心里的问号拉直。就像刘培花说的,“不能因为我丈夫犯了罪,就也把我关进去啊”,公正的司法审判应该让刘培花心服口服。

首先,像刘培花这样的“骂人”,是否够得上“寻衅滋事罪”的入刑门槛?刑罚作为一种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最严厉法律惩罚手段,应该保持其谦抑性,特别是“寻衅滋事罪”本身的内涵和外延相对模糊,更需要严格厘定入刑的适用,以避免混淆了普通的民事侵权和刑事犯罪的边界。

事实上,“两高”发布的司法解释,就明确对寻衅滋事罪状中的“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的门槛做出了限定。不是所有“追、拦、骂、吓”都是犯罪,它们必须要达到以下的条件:“多次”辱骂且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持凶器辱骂;侵害对象是精神病人、残疾人等特定人员;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刘培花骂人有没有造成与“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致人精神失常”等情节相当的恶劣社会影响,以至于需要动用刑事惩罚手段?这个事实首先就需要调查厘清。

其次,从证据上说,因为骂人的事时隔久远,很多客观证据已经湮灭,也难免出现了证人证言的记忆不清。比如,本案的25位证人中有4人指控刘培花参与了辱骂,其余21人没有提到其骂人;而刘培花坚持自己没有骂过人。

应该说,村妇骂人9年之后被判刑,有不少蹊跷,公众有很多问号。所以,希望当地法院能以案说法、以案说理,及时释明9年后判决骂人构成犯罪的正当性、必要性。这既是普法,也是为了让司法判决经得起围观。

□沈彬(媒体人)

责任编辑:刘德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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