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一小学教师性侵多名女童潜逃22年后归案 法院:情节特别严重 判刑18年

日期:01-28
江西省犯罪上饶江西未成年人

原标题:江西一小学教师性侵多名女童潜逃22年后归案法院:情节特别严重,判刑18年

潜逃22年后,2018年8月,程某桂终于在警方的一次清查行动中被抓获归案。

程某桂曾是江西省婺源县的一名小学民办教师。根据案件资料,1994年9月至1996年9月,程某桂多次在教学点和被害人家中,奸淫、猥亵多名女童。1996年9月,程某桂在性侵一名女童时,被女童家属当场发现。

次日,程某桂逃往外地。婺源县公安局进行立案侦查,并将程某桂列为网上追逃对象。

二十多年后,程某桂没能逃脱法律的制裁。江西省上饶中院一审认为,程某桂作为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的人民教师,多次针对多名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猥亵犯罪,情节特别严重,以强奸罪和猥亵儿童罪,判处程某桂有期徒刑18年;2020年5月,江西省高院维持这一判决。

▲程某桂最终没能逃脱法律的制裁。图据图虫创意

▲程某桂最终没能逃脱法律的制裁。图据图虫创意

红星新闻记者注意到,2021年1月20日,最高法在新闻发布会中强调,对近年来杀害、性侵、虐待未成年人,校园欺凌以及利用网络实施的严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犯罪行为,人民法院坚决依法打击,对挑战法律和社会伦理底线、性质恶劣的重大犯罪,该判处重刑乃至死刑的坚决依法判处,绝不姑息。

同时,2020年12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刑法修正案(十一),增加特殊职责人员性侵未成年人犯罪规定。这一修订,充分体现了刑法对于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打击力度在不断加大,也是在当前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多发的角度出发进行的合理调整。

针对程某桂性侵多名女童潜逃22年、最终获刑18年这一案件,有业内人士分析,本案在二十多年后法院予以判决、严惩,契合了近期我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加重对强奸、强制猥亵幼女等行为处罚的立法精神与司法政策,具有一定的示范指导意义。

[案件回溯]

利用教学机会性侵多名幼女

潜逃22年后终落网

2021年1月,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了《程某桂强奸、猥亵儿童刑事二审维持裁定书》。

根据该份法律文书,程某桂生于1972年,系江西省婺源县潋溪乡(现属于紫阳镇)善坑村湖村小学的一名民办教师,1996年案发前24岁。

江西省上饶中院一审认定,1994年9月至1996年9月,程某桂利用教学生写作业、改作业、背书等机会,在村民家中、茶制厂、教室等地,对至少4名女童实施奸淫、猥亵行为。

1996年9月,程某桂在村民家中性侵一名女童时,被女童家属当场发现。第二天,程某桂逃往外地。

1997年5月,婺源县公安局以程某桂涉嫌强奸罪立案侦查,同年6月,警方决定对程某桂执行刑事拘留,并列为网上追逃对象。

程某桂逃到了广东省揭阳市。直到22年后的2018年8月,揭阳市公安局磐东派出所在一次清查行动中将程某桂抓获归案。

▲江西省高院刑事裁定书。截图自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高院刑事裁定书。截图自中国裁判文书网

[法院判决]

法院认定“情节特别严重”

被告因强奸罪、猥亵儿童罪获刑18年

2019年9月,上饶中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程某桂利用人民教师的身份,多次奸淫四名不满十四岁幼女,情节特别严重,构成强奸罪;程某桂在教室等处多次猥亵四名未满十四周岁幼女,构成猥亵儿童罪。

上饶中院认为,程某桂作为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的人民教师,多次针对多名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猥亵犯罪,应当从重处罚;程某桂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主要犯罪事实,且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表示认罪、悔罪,具有坦白情节,且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程某桂一审因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8年。

▲上饶中院一审判处程某桂有期徒刑18年。截图自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饶中院一审判处程某桂有期徒刑18年。截图自中国裁判文书网

程某桂认为,本案已经过了追诉时效期限,不应再追究他的刑事责任。一审判决后,他提起上诉。

对此,江西省高院在二审《刑事裁定书》中称,经查,案发时施行的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1979年刑法”)与1997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1997年刑法”)关于追诉时效的规定不同,基于从旧兼从轻原则,本案的诉讼时效应适用“1979年刑法”第七十七条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即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程某桂最后一次犯罪行为发生于1996年9月18日,次日便逃往外地,直到2018年8月3日被抓获归案,但侦查机关于1997年5月17日已经立案侦查,并于同年6月9日决定对程某桂执行刑事拘留。”江西省高院认为,从程某桂的犯罪行为终了之日到其归案之日虽然已经超过了二十年,但鉴于1997年侦查机关已经对本案进行了立案侦查,锁定了犯罪嫌疑人系程某桂并对其决定刑事拘留,属于被公安机关决定采取强制措施后逃避侦查而无法执行之情形,可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对于程某桂的犯罪行为仍应追究刑事责任。故相关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不能成立。

▲江西高院认为,虽然程某桂潜逃超过20年,但该案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截图自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高院认为,虽然程某桂潜逃超过20年,但该案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截图自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高院驳回了程某桂的上诉,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江西高院维持一审判决。截图自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高院维持一审判决。截图自中国裁判文书网

[业内人士]

法院判决契合立法精神

对性侵女童犯罪行为起到威慑作用

针对这起案件,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范辰认为,程某桂性侵多名女童,“这些女童及家属受到的心理创伤,不知会持续多久,程某桂犯罪行为无疑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北京富力律师事务所主任殷清利接受红星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关于是否超过追诉时效的问题,除了法院裁判的观点之外,1991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刑法第七十七条有关采取强制措施的规定应如何适用的批复》指出:“刑法第七十七条有关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的规定,既适用于已经执行强制措施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也适用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决定(批准)采取强制措施后,由于犯罪分子逃避而无法执行,以及犯罪分子在逃,经决定(批准)逮捕并发布通缉令后拒不到案的。人民检察院对符合上述情况的犯罪分子,应当依法追诉。”该批复虽然已于2002年2月25日失效,但本案发生在1996年,故在案发时是有效的。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如何理解和适用1997年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有关问题征求意见的复函》(法研[2019]52号)规定强调,‘1997年刑法’施行以前实施的犯罪行为,‘1997年刑法’施行后仍在追诉时效期限内,具有司法机关立案或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审判,适用‘1997年刑法’第88条的规定,不受追诉时效的限制。”殷清利介绍,在程某桂案件中,案发时即被发现、报案,警方在次年立案并作出刑事拘留强制措施,结合从旧兼从轻的原则,此案程某桂虽然潜逃,但却不受追诉期20年的限制。

殷清利表示,本案被告人程某桂实施多起对女童性侵犯罪行为,性质极为恶劣,情节极为严重,在当地产生的不良影响较为广泛,“二十多年后法院予以判决、严惩,契合了近期我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加重对强奸、强制猥亵幼女等行为处罚的立法精神与司法政策,具有一定的示范指导意义。”

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付建亦对上饶中院、江西高院的判决结果表示赞赏。付建说,程某桂作为人民教师,应以教书育人为己任、为学生的课业及身心健康负责,但其借助教师身份性侵女童,其行为令人深恶痛绝。

付建强调,程某桂上诉时还辩称该案已过追诉时效期限、不应再追责,“其行为简直令人发指。近年来,时有未成年人遭性侵事件发生。法院的这一判决,无疑是对侵害未成年人犯罪行为的极大威慑,同时也再次证明,任何人都不能无视法律的威严。”

红星新闻记者王剑强

责任编辑:张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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