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触犯竞业限制协议,小伙要赔30万
武汉晚报讯(记者耿珊珊通讯员杨旖旎)某公司职工小王一个月工资七千多,因违反竞业限制协议,光违约金就要赔30万。1月20日,记者获悉,经过两审终审,小王败诉,除了赔偿30万违约金,还要退还公司发放的5万元竞业补偿金。
2013年,22岁的小王进入武汉甲公司工作,担任测试员,负责记录数据。签订劳动合同后,他还和公司签订了保密及竞业禁止协议书,竞业限制补偿金为离职前年薪的五成。双方还约定:对于“任职期间接触、知悉、掌握”并属于公司商业秘密的员工离职均设置了6个月的脱密期,约定在职期间及离职后2年内,小王不得以本人或以他人的名义直接或间接地从事同公司业务具有竞争性的业务,违约金为100万元。
2016年下半年,甲公司与乙公司建立技术与商务合作关系。一年内,双方订单总额为1200多万。小王作为甲公司主要测试人员,负责乙公司所定产品的驱动电机标定工作。
2017年1月,小王从甲公司离职。同年3月,他入职同行业的丙公司,还代表丙公司与乙公司洽谈业务,被甲公司发现。2018年,甲公司提起诉讼,认为小王违反竞业限制协议,要求赔偿违约金100万元,并退还竞业限制补偿金5万余元。
庭审中,甲公司认为,小王严重违反双方签订的保密及竞业禁止协议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小王则表示,离职后公司仅补偿自己5万元竞业限制补偿金,却要承担100万的违约金,这会给自己的生活造成很大的困难。
承办法官介绍,一般来讲,竞业限制是指用人单位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知识产权权利归属协议或技术保密协议中约定的竞业限制条款。
用人单位和知悉本单位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对本单位经营有重大影响的劳动者签订竞业限制条款后,会约定劳动者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经营同类业务或有其他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保密及竞业禁止协议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照协议履行各自义务并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本案中,小王的行为已经违反了竞业禁止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退还竞业限制补偿金。虽然协议约定的违约金为100万元,甲公司受到了巨大经济损失,但丙公司能够与甲公司的客户乙公司合作,并非小王一人之力,酌定调减违约金为30万元。
日前,二审已审结完毕,维持原判。据悉,30万元违约金已经基本执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