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上厕所被嘲笑,小学生推搡同学致其门牙折断,家长被判担全责
因为上厕所时被嘲笑,上海一名小学生推搡同学,致使同学撞在墙上牙齿被撞断。
1月20日,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记者从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徐汇法院”)获悉,近日,该院审理了这起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判决推人者承担侵权责任,由其家长赔偿7千余元。
上厕所排队被嘲笑,怒而推人
2020年4月份的一天课间,上海徐汇某小学厕所门口,几十名小学生排成两队依序如厕。
据原告张浩称,当时被告杨帆看到另一支队伍比较快,就换去另外的队伍排队,后来发现其原先排的队伍更快,周围同学就笑杨帆,张浩也跟着笑。
于是,杨帆就在张浩小便时推了他一下,导致张浩撞到卫生间墙壁,两颗上门牙受伤。后经治疗,张浩的伤情为前门牙折断。
事发后,学校多次组织双方家长进行协商,但未达成一致。为此张浩及其家长认为,杨帆作为侵权人,其父母作为杨帆的监护人,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责任,也应承担侵权责任。为此,张浩及其家长作为原告,将杨帆一方和学校共同告上法院,要求双方赔偿医疗费、律师费、后续治疗费等共计2.7万余元。
推人者与学校均拒绝担责
法庭之上,两被告均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请。
杨帆一方辩称,根据现有证据,无法证明是杨帆导致原告受伤,因此要求杨帆担责无法律依据。同时学校卫生间湿滑,当事人滑倒受伤很正常,即使原告受伤的客观事实存在,也表明学校卫生间的安全防护措施未到位,相应责任不应由杨帆一方承担。
学校辩称,校园设施总体比较完善,张浩受伤并非因卫生间湿滑导致,经班主任老师调查核实为杨帆推搡所致,且事发时间是在当日的课间,学校不存在未尽到安全教育责任的过错。
法院:原告监护人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上海徐汇法院审理后认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由其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学习期间受到损害的,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本案中的事发现场因涉及隐私,无监控录像,事发后,实验小学涉事学生的班主任老师第一时间至现场查看情况并询问当事方及其他在场学生,据此还原事发经过符合常理,之后的处理流程也符合在校学生轻微伤害事件的一般处理方式,现结合在案各方当事人陈述,法院认定事发时系杨帆推搡张浩,致使其撞到卫生间墙壁导致牙齿受伤的事实。
杨帆一方对此所提出的异议,相应的抗辩理由及依据均不足,法院不予采信。依照法律规定,杨帆之父作为监护人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就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事故系学生之间发生于学校厕所内的突发、偶发事件,在案证据不能证明学校存在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过错,因此原告要求实验小学承担责任,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杨帆一方承担全部责任,由杨帆的父母赔偿原告各项损失7千余元。
(文中人物为化名)
责任编辑:赖柳华 SN2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