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法羞辱偷窃老人”是法治社会的疮疤

日期:01-14

原标题:“私法羞辱偷窃老人”是法治社会的疮疤

小偷的本质仍是公民,其合法权益和自由也受法律保障,定罪或量罪的标准绝不掌控在超市工作人员的“愤怒”情绪之下,而应有严肃的法度来厘清、来辨析、来审视。

1月11日,湖北襄阳一超市员工拍摄的一则视频引起了网友关注。视频中,一老人双手插兜,被胶带纸在背后贴上了一张大大的写有“我是小偷”字样的纸张。据了解,老人在超市内行窃被工作人员抓现行,工作人员以此举对老人进行惩罚。

“私法羞辱偷窃老人”是法治社会的疮疤

超市方面的说辞听起来似乎无可指摘,比如面对小额偷盗,超市也很没脾气,还能怎样呢;比如该老人已被抓过两次,超市也属于不得已而为之;再比如老人在超市背着“我是小偷”字样转一圈,就不再追究其责任,算起来也蛮“实惠”……你看,这一番操作下来,超市解了气,老人挨了罚,顺带着还教育或警示了世人,似乎一举多用。

然而,当暴力的道德谴责绑架着公民私权逍遥游街的时候,你很难说这种不敢偷窃的威慑,是出自于道德训诫本身,还是出自于“我是小偷”大字背后的胁迫本身。

其实,以私法羞辱小偷,算得上是社会新闻里的“例牌菜”了。2016年4月,广州工业大道一保安亭,一名男子脖子上挂着“我是小偷”的牌子被罚站;2011年10月,浙江台州市民抓到女小偷,把该女子上衣撕扯成“露背装”,背上写“我是小偷”四字示众,暴打一顿后报警……

一些乡土社会的村规民约,对公序良俗的悖逆者给予“羞辱”或“示众”,以暴制暴似乎具有了正义性。不过,法治与权益的进步,恰恰以终结私法羞辱为标志,它强调的是程序正义、手段正义、目的正义。换句话说,小偷的本质仍是公民,其合法权益和自由也受法律保障定罪或量罪的标准绝不掌控在超市工作人员的“愤怒”情绪之下,而应有严肃的法度来厘清、来辨析、来审视。

私法羞辱,看起来很过瘾,但其后遗症也是明摆着的,羞辱行为本身已涉嫌侵犯公民的人格权、名誉权以及人身自由权,而力度的失控也很容易让惩戒行为触犯其他法律法规。有个细节是,涉事老人也自愿这样做,不仅一脸无所谓,边走还边笑。这恐怕也昭示着惩戒手段的大而无当。

作奸犯科,罪得其罚。不过,抓到小偷就以私法羞辱这样的做派,无疑是法治社会的疮疤。

红星新闻特约评论员邓海建

责任编辑:贾楠 SN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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