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员工持枪上门遭原雇主打死 被告人一审获刑13年

日期:01-05

原标题:离职员工持枪上门遭原雇主打死被告人一审获刑13年

1月5日,河北邯郸“离职员工持枪上门遭原雇主打死”案件在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宣判,被告人苏德保因故意伤害罪(致死),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

↑判决书

↑判决书

根据红星新闻此前报道,河北邯郸峰峰矿区一养鸡场离职员工韩某平因怀疑“食物中毒”,与养鸡场老板苏德保发生纠纷。此前,苏德保曾见韩某平持有枪支,因担心被韩某平报复,他在养鸡场门口安装了铁栅栏,并换了高清的监控设备。

峰峰矿区人民法院在一审判决书中称,经审理查明,2019年6月29日凌晨,被害人韩某平持枪来到苏德保经营的养鸡场,将枪支藏匿在门口矮墙,随后喊醒苏德保,两人隔着铁栅栏门对话。期间,苏德保妻子给亲戚、邻居打了电话,同时报了警(因记错报警电话未果)。

↑1月5日上午,该案在峰峰矿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

↑1月5日上午,该案在峰峰矿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

当苏德保亲戚开车赶到养鸡场附近时,韩某平向大门西侧移动身体,此时,苏德保跑过去,坐到铁栅栏门上,用手抓住韩某平的衣领,阻止韩某平离开。当苏德保看到来人是自己亲戚后,从铁栅栏门上跳到门外,用拳头朝韩某平面部打了一拳,并抱着韩某平的脖子摔韩某平,但未将其摔倒在地。

随后,苏德保又回去拿了一根木板,再次跳出,朝蹲在地上的韩某平打去。此时,韩某平拿起事先藏匿的射钉改装枪,朝苏德保打了一枪。

苏德保的枪伤,被鉴定为重伤二级。根据苏德保供述及鉴定书,韩某平开了一枪,但击发出多颗子弹,苏德保身中二弹,一颗打在右前胸,致皮肤破裂,另一颗打在左前胸、进入到左肺,致肺破裂。

↑苏德保中枪后受伤

↑苏德保中枪后受伤

随后韩某平持枪从小路离开,苏德保与亲戚、邻居一起开车拦截,同时带上了一把铁锹。在小路找到韩某平后,苏德保持铁锹下车,韩某平持枪对峙。苏德保冲上前,将枪打落,接着用铁锹击打韩某平。经送医抢救后,韩某平死亡。

根据红星新闻此前报道,被害人韩某平家属请求法院依法追究苏德保故意杀人的刑事责任,并索取医疗费、交通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00万元。

韩某平家属认为,苏德保曾供述“我必须把他打得今后不能再站起来,不能让他有机会报复我”,证明苏德保有故意伤害甚至故意杀人的主观意图,韩某平虽然深夜持枪上门,但目的不是要伤害他人,而是正当交涉,直到苏德保等人主动攻击时才还手。

苏德保家属及其辩护人则认为,案发前,韩某平多次威胁、恐吓己方,案发当晚曾饮酒,携带致伤性极强的枪支一把、子弹近30枚前来养鸡场,并事先藏匿枪支,做好了犯罪准备,苏德保已经洞察到危险,示意妻子报警、求援,担心韩某平逃跑而上前控制,随后韩某平开枪。

苏德保家属称,虽然韩某平一开始没有持枪攻击,但其事前已经做好充足准备,不法侵害具有紧迫的威胁性、危险性,如果不允许采取防卫措施,一旦不法侵害行为转入实行阶段,就会立刻丧失防卫的机会。苏德保本人及其家属坚持认为,苏德保行为系正当防卫。

峰峰矿区人民法院则认为,本案属于激情犯罪,韩某平和苏德保的纠纷,没有达到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程度,苏德保对韩某平的主观是伤害的故意,不是杀人的故意,本案不应定性为故意杀人罪。

↑判决书

↑判决书

同时,法院认为,本案中第一现场,虽然韩某平持枪来到苏德保养鸡场门口,但其将枪支藏匿于围墙外,并没有显露枪支,苏德保也不知道韩某平持枪来找他,彼时,苏德保并没有受到不法侵害,不符合正当防卫的条件,其对韩某平的攻击具有故意伤害的故意。

法院还称,在第二现场中,争议焦点是苏德保在持续殴打韩某平时是否存在生命安全威胁,“苏德保第一锹即将韩某平的枪打掉,此时对苏德保的人身威胁已不存在,但是其仍继续持铁锹击打已经躺倒在地的韩某平,且打击部位主要集中于头部,足见其伤害他人身体的故意。”

峰峰矿区人民法院在判决书中表示,被害人韩某平凌晨持枪去找苏德保,对本案的发生具有重大过错,可对被告人苏德保从轻处罚。

苏德保辩护人、北京富力律师事务所主任殷清利获知判决结果后称,坚持认为苏德保行为系正当防卫,将提出上诉,“被害人深夜醉酒后,持枪前往被告人住处、经营场所,其危害性极大。”

红星新闻记者王剑强

责任编辑:祝加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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