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东华大学实验室爆炸案一审宣判:校方有“重大过失”被判赔偿受伤学生162万
去年12月28日,持续4年无果的东华大学实验室爆炸案在上海市长宁区法院一审宣判:东华大学因有明显过错,存在重大过失,需向受害学生郭宏振赔偿医药费等各类费用162万多元。
1月4日,郭宏振的代理律师向上游新闻(报料微信号:shangyounews)记者表示,4日是上诉期限最后一天,截止当晚当事人未收到东华大学的上诉状。若对方不上诉,就意味着一审判决生效。1月5日,郭宏振向记者表示,他当天上午已向法院确认,东华大学已提出上诉。
▲2020年5月9日,开庭前郭宏振在核对证据材料,其眼部仍有明显的受伤痕迹。摄影/上游新闻记者时婷婷
面部受伤求职难,费用太高被迫暂停治疗
上游新闻此前《东华大学实验室爆炸案4年无结论重伤学生与母校对簿公堂》报道显示,2016年9月21日10时30分左右,上海市东华大学实验室发生一起爆炸事故。当天校方通报,事发时,东华大学松江校区化学化工与生物工程学院3名研究生,在实验室进行化学实验时发生爆炸,1名学生受轻微擦伤;另外2名学生因实验爆燃致化学试剂高锰酸钾等灼伤头、面部和眼睛,面部灼伤面积均在5%左右,眼部不同程度受伤,其中1名学生已接受眼部手术。
接受眼部手术的正是郭宏振。据其回忆,“2016年时我上研究生二年级。9月21日事发前,两名研一的学弟正在进行实验。之前导师也说过实验期间若有疑问,可以向我咨询。其中一名学弟问我如何进行下一步的添加高锰酸钾操作。我让他用天平称100g高锰酸钾后,帮他进行添加高锰酸钾实验,然后就发生了爆炸。”
相关司法鉴定意见书显示,郭宏振右眼盲目5级,左眼重度视力损害,构成四级伤残;面部增生性皮肤瘢痕形成,构成八级伤残;右侧眼睑轻度畸形,构成十级伤残;张口受限1度,构成十级伤残。
因多次沟通未果,郭宏振将东华大学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医药费等各类费用170万元。东华大学对部分赔偿不予认可。
2020年5月9日,此案一审二次开庭后,法庭对双方进行了调解。郭宏振称,2020年9月,东华大学表示拒绝调解后,再未与其进行沟通。
因为医疗费用较高,经济压力大,郭宏振只能暂时停止治疗。“虽然取得了研究生学历和学位,但因为面部和眼睛受伤的原因,求职单位都不愿意接收。目前每个月只有两三千元的兼职收入,无法承担医疗费。”郭宏振说。
▲2016年9月21日上午10点30分左右,上海市东华大学实验室发生爆炸事故。图片来源/受访者供图
校方存在重大管理和教育疏漏
2020年12月18日,上海市长宁区法院针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
据该院(2019)沪0105民初23901号《民事判决书》显示,该案的争议点主要在于爆炸事故的责任认定。
法院审理后认为,氧化石墨烯制备实验中所使用的浓硫酸及高锰酸钾均属于危险化学品,该实验是高度危险的实验。对此,作为负有教学责任的校方及教师有义务明确教授实验的具体步骤、注意事项及危险后果。但从教师聂某的陈述看,仅仅是口头说过让学生注意安全,可见,教师明知实验有危险仍未告知实验的危险性,未采取有效安全防护措施,未进行提醒和提示,而是默许并放任危险的存在。
此外,东华大学违反了国家及其自身对实验室以及危险化学品的管理规定。本案中,东华大学也明显违反了教育部及上海市教委的通知要求,未尽到安全管理责任,未有效履行实验室安全管理职责,存在重大管理和教育疏漏。
长宁区法院认为,东华大学未釆取有效安全防护措施,未告知实验的危险性,采取“让高年级学生带低年级学生”方式进行高度危险实验,事发时实验室管理人员未落实其校内实验室相关安全管理制度,未尽到安全管理职责,存在重大过失,与郭宏振受伤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故应对郭宏振的损害后果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2020年12月18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东华大学需赔偿郭宏振162万多元。图片来源/受访者供图
一审判赔162万元校方已上诉
对于东华大学提出郭宏振应承担部分责任的说法,法院认为,郭宏振虽自身未对其进入实验室进行实验的安全尽最大注意义务,具有一定的过失,但该轻微过失与东华大学过失相比,明显东华大学的过失为重大过失。因此最终认定,不减轻东华大学对郭宏振的赔偿责任,并作出东华大学需赔偿郭宏振162万多元赔偿的一审判决。
1月5日上午,郭宏振向上游新闻记者表示,他已与法院确定,东华大学已提起上诉。
“此前,东华大学称法院判决后不会上诉,现在不知道这个案子还要等多久。”郭宏振称,目前他还希望东华大学能尽快兑现为其安排就业的承诺,这样他才有能力继续治疗。
责任编辑:杜鑫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