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壹现场丨七旬老人打羽毛球受伤法院适用民法典判“自甘冒险”
年过七旬的宋老先生在公园与人相约打球,却被球友周先生打出的羽毛球击中右眼受伤,于是其将对方诉至法院索赔。2021年1月4日,北京朝阳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并当庭宣判。法院判决宋老先生从事羽毛球运动应认定为2020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民法典中规定的“自甘冒险”,周先生对宋老先生受伤的结果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不应担责,驳回其全部诉求。
据了解,此案是北京朝阳法院适用民法典判决的首案。
原告:右眼被羽毛球击中致伤球友应担责
出生于1946年的宋老先生今年74岁,羽毛球球龄已经四十多年。2015年起,他与多名羽毛球业余爱好者组成球友群,在北京市朝阳区红领巾公园进行羽毛球活动,周先生也在其中。
2020年4月28日上午9时,宋老先生、周先生与其他四人在红领巾公园进行羽毛球3V3比赛。比赛过程中,宋老先生被周先生击打的羽毛球击中右眼。事发后,宋老先生在周先生陪同下到医院就诊,此后,宋老先生被诊断为右眼人工晶体脱位、前房积血等并住院治疗四天。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显示,宋老先生术前见右眼视神经萎缩,术后5周余验光提示右眼最佳矫正视力为0.05。
宋老先生表示,周先生明知其年纪大、反应慢、眼睛受过伤,仍未履行注意义务向他大力扣球,致使他右眼受伤,接近失明,构成重大过失。退一步讲,即使被告行为不构成重大过失,也应适用公平责任,由双方分担损失。于是,宋老先生将周先生诉至朝阳法院,要求其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及营养费共8000余元。
在庭审中,宋老先生称,虽然现在他已经出院半年了,但视力仍无法恢复,正常生活受到严重影响。宋老先生展示的微信聊天记录证据显示,从2020年5月1日至今,周先生一直未联系宋老先生询问过身体情况。
宋老先生的代理人称,监控视频显示,周先生瞬间发力跳起扣杀,羽毛球以极快的速度击中宋老先生的右眼。
被告:对方有眼疾未及时躲闪羽毛球
而被告周先生对此不予认可,称宋老先生已经七十多岁,当天受伤前,宋老先生已经连续打球50分钟,参加了三场比赛,其应知道自身身体条件是否适宜继续参加比赛及其风险。且事发时,周先生位于场地的中后场位置,没有重力扣杀,是平打过去的,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责任。
诉讼中,周先生主张宋老先生右眼曾受伤,影响其对羽毛球速度、方位的判断,并就此提交了多份证人证言佐证。宋老先生自认其右眼曾于2007年因打羽毛球致伤,于2010年手术治疗,但其2017年右眼裸眼视力为0.8,2018年右眼裸眼视力为0.6,视物不存在重影,仅影响方位的判断。
此外,周先生在庭审中表示,其并非不关心宋老先生的伤情,也曾多次通过朋友联系宋老先生的妻子,希望探视宋老先生,但均被其妻子因疫情原因拒绝。周先生同时指出,他和宋老先生所在的球友群中群规即规定了“自甘冒险”。
法院:应认定为民法典的“自甘冒险”
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的司法解释规定,民法典施行前,受害人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受到损害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自甘冒险的规定。
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76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此案中的羽毛球运动是典型的对抗性体育竞赛,宋老先生作为多年参与羽毛球运动的爱好者,对于自身和其他参赛者的能力以及此项运动的危险和可能造成的损害,应当有所认知和预见,应认定为自甘冒险的行为。
在此情况下,只有周先生对宋老先生受伤的损害后果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时,才需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否则无需担责。
“重大过失”是指行为人未尽到普通人的基本注意义务,在竞技体育中,注意义务应限定在较一般注意义务更为宽松的体育道德和规则范围内。
而此案中,周先生是未经专业训练的羽毛球爱好者,在宋老先生将羽毛球回挑到其所在场地后迅速移动并杀球进攻,并无过多考虑、判断的时间,周先生不存在明显违反比赛规则的情形,不应认定其存在重大过失。
经过约40分钟的庭审,北京朝阳法院当庭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宋老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宣判后,宋老先生表示将考虑是否提出上诉,周先生表示接受判决结果。
据了解,自甘冒险是《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中正式确立的新规则。
《民法典》严格限定了自甘冒险规则的适用情形,规定其适用于具有一定危险性的文体类活动,且仅适用于因参与者的行为造成的损害,并不能与公平分担损失的规定同时适用。这一条款的确立,对于司法裁判尺度的统一,以及文体活动的健康有序发展,都具有积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