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查:13年前一起凶案背后的嫌疑人精神病史疑云

日期:12-31

原标题:红星调查| 13年前一起凶案背后的嫌疑人精神病史疑云

2020年12月24日,河南太康县芝麻洼乡张庄村村民张士敬来到县公安局,要求对13年前其子被杀案重新立案,并向县检察院提交了立案监督申请书。

13年前,2007年7月12日夜,张士敬的儿子张占伟在其经营诊所被杀,同村村民张某委(化名)有重大作案嫌疑。

几天后,太康警方在郑州将张某委抓获。

令张士敬意外的是,当时办案警官告诉他,嫌疑人张某委患有精神病,且有相关病历和鉴定。

“他(张某委)在我村生活28年,没有任何村民知道或听说他患有精神病。”张士敬如是说。

张士敬发现,张某委家属提交的精神病病历中,存在姓名与户籍登记不符,病历住院时间与羁押时间重叠等问题。

在该案侦查终结,移送检方后,2013年10月31日,太康县公安局以案发时犯罪嫌疑人张某委患精神分裂症,无刑事责任能力为由,作出撤案决定。

调查:13年前一起凶案背后的嫌疑人精神病史疑云

此后,张士敬就此情况不断向各级部门反映。12月29日,太康县公安局新闻宣传相关负责人向红星新闻记者表示,正组织专人重新对这个案件的事实和法律适用问题进行审核,将拿出一个规范的结论来。

多位法学专家、律师在了解案情后,接受红星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本案在办理过程中可能存在程序性问题。有精神科医生则指出,即使嫌疑人有精神病史,是否负担刑责也需看案发时其是否处于精神病状态。

凶手抓捕时间地点有两种说法

案卷中作案动机鲜有提及

不少太康县芝麻洼乡张庄村村民至今仍记得发生在13年前的那起命案。被害人张占伟经营的诊所位于村委会大院内,案发后,他倒在村委会大院外30余米外的大坑里。

案卷记载,2007年7月12日夜,犯罪嫌疑人张某委从打工地郑州返回太康时,途径扶沟县城下车,在一家门市购买菜刀一把,后乘坐出租车到扶沟县崔桥下车,步行返至太康县芝麻洼乡张庄村张占伟诊所,将门叫开后,张某委用菜刀把张占伟砍伤。张占伟带伤跑出诊所后被张某委追砍,张占伟被连砍数刀,直至被活活砍死。

△张士敬指着其子当年尸体躺卧的地点

△张士敬指着其子当年尸体躺卧的地点

据村民反映,被害人张占伟与犯罪嫌疑人张某委两家此前关系不错,也没啥矛盾。

对此,张士敬表示认同。他表示,儿子张占伟生前和张某委关系很好,张某委经常到家里来。但在案发前约半个月,儿子和儿媳曾发生过争吵,他在询问情况时,儿子却突然冒出一句,“以后不要搭理张某委了。”

“当时是有点(奇怪)。”张士敬回忆道,“当时儿子跟我说让我不要管,我也没法问。”但令张士敬吃惊的是,张某委被抓后,虽然承认行凶是他本人所为,但理由却匪夷所思。

据张某委于2007年7月19日在郑州市公安局丰产路派出所所做笔录显示,他称张占伟是恶魔,也称是自己的好朋友。杀害张占伟是除掉恶魔、消除隐患、替天行道。此后,这一说法多次出现于他的笔录中。

在本案起诉意见书等正式文书中,对嫌疑人的作案动却机鲜有提及。

案发后,张士敬曾在接受太康县公安局办案民警询问时,曾提出查清嫌疑人张某委杀人动机,作案后如何逃到郑州等要求。

但是关于抓捕张某委的时间、地点,案卷中却有着两种不同记载。一份2007年7月20日,落款为太康县公安局刑警大队的手写抓捕经过显示,2007年7月18日,太康县公安局刑警大队侦查员在郑州市公安局丰产路派出所的大力配合下,在郑州市精神病医院将涉嫌故意杀人的张某委抓获。一份2007年7月21日,落款为太康县公安局刑警大队的呈请破案报告书中则显示,2007年7月19日,侦查人员在郑州市金水区平煤商务会馆处将张某委抓获。

△关于抓捕张某委的时间、地点,案卷中却有着两种不同记载

△关于抓捕张某委的时间、地点,案卷中却有着两种不同记载

2007年8月30日,太康县公安局以犯罪嫌疑人张某委涉嫌故意杀人罪,向太康县人民检察院移送此案。

三份精神病病例存疑

共同羁押狱友称嫌疑人自称“装神经”

2007年9月26日,犯罪嫌疑人张某委的父亲张士孔向检方提出,因案情需要,申请对张某委进行精神鉴定。

2007年11月12日,商丘市第二人民出具司法精神医学鉴定书,认为张某委患有精神分裂症,无刑事责任能力。

鉴定书显示,张某委19岁在郑州打工时患精神病,曾于1998年,2005年3-4月,2007年7月三次在郑州市第八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犯病时“眼怔”,喊叫“我最厉害,我是XXX……”

鉴定书还记载,对张某委精神检查见意识清晰,仪表尚整,接触可,对问话均能做切题回答,目前无幻觉及妄想,思维联想正常,情感协调,智能活动可,自知力基本完整。

对于这份张某委患精神分裂症,无刑事责任能力的鉴定结论,张士敬并不认可。他提出,太康县及周口市就有精神病院,可以做精神鉴定,为何偏偏要把张某委带到商丘做鉴定。

此外,张某委家属提供的其在98、05、07年三份精神病院住院病历中,存在姓名、年龄与户籍登记不符等问题。

如三份病历中,未出现过张某委之名,姓名一栏登记的是其他名字。根据案件中的户籍证明,张某委于1979年4月3日出生,无曾用名。

调查:13年前一起凶案背后的嫌疑人精神病史疑云

让人疑惑的是,张某委于2007年7月18日或19日被警方抓获。而郑州市第八人民医院病历上却显示其出院日期为2007年7月24日。

△郑州市第八人民医院病历上显示其出院日期为2007年7月24日

△郑州市第八人民医院病历上显示其出院日期为2007年7月24日

2007年12月,太康县公安局又曾委托位于上海的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对犯罪嫌疑人张某委进行精神鉴定,2008年6月,上海这家司法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书,结论同为张某委患精神分裂症,无刑事责任能力。

对此鉴定结果,张士敬依然不服。他指出,上海的这份鉴定报告中写着,张某委检查时意识清晰,年貌相符,接触良好,注意集中,语言流畅,能陈述简历,对答无障碍。张士敬认为,鉴定机构得出结论的主要依据是三份有问题的病例。

经张士敬不断反映情况,太康县检察院和太康县公安局曾联合成立专案组,并于2009年5月12日对调查情况出具书面工作汇报。

汇报中称,专案组多次开展实地调查,通过对张某委小学、初中阶段的5位任课老师,3位同班同学,以及张某委居住地的5位邻居、45位同村人、6位同龄人,3位村干部进行调查了解,均没有发现张某委得过精神病,也不曾用过病历上出现的名字。

此外,专案组到曾羁押张某委的西华县看守所了解到,张某委的小姨曾私自会见过张某委。该汇报中还提到,同时对与张某委同监号的5人进行调查,都反映其没有精神病。其中一位叫张某春(化名)的反映,张某委精神病完全是伪装的。

2020年12月23日,红星新闻记者在太康县见到了张某春。他称和张某委在同一牢房中关押了二个半月左右。张某委曾对他说:“俺姨让我装神经,只有装神经才能出去。”

红星新闻记者调查了解到,犯罪嫌疑人张某委曾有过一段短暂的婚姻。2004年,他与太康县一名杨姓女子结婚。婚后不久,杨姓女子罹患癌症,2006年正月十四,二人协议离婚。当年农历二月初八,杨姓女子去世。

2009年3月6日的询问笔录中,张某委曾经的岳父表示,张某委平常到家里走亲戚时,表现很好很正常。“我看他一点毛病也没有。这个孩子很能,很有心眼。在女儿有病期间,张某委表现得很正常。不敢说张某委根本没有精神病,但没有见过,也没有听说过他有精神病。”

2016年,太康县公安局又委托北京一家鉴定机构对张某委进行精神鉴定,鉴定意见为其诊断符合精神分裂症,但据现有资料难以确定其2007年7月12日案发时精神状态,无法评定其刑事行为能力。

嫌疑人仍在精神病院接受强制治疗

值班护士称入院以来未犯病

红星新闻记者查阅案卷发现,在2013年10月31日太康县公安局以案发时犯罪嫌疑人张某委患精神分裂症,无刑事责任能力为由,作出撤案决定后,2013年11月12日,太康县人民检察院对张某委提出强制医疗申请,同年12月12日,太康县人民法院对张某委作出强制医疗决定。

张士敬不服上述决定,向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2014年6月6日,周口中院以太康县法院作出对张某委强制医疗的决定依据为2007年和2008年的两份鉴定结论,据对张某委作出强制医疗决定有数年时间,其病理现状、人身危险性缺少现实的评判效力,且申请复议人要求对张某委重新鉴定为由,撤销了太康县法院对张某委强制医疗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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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后,检方并未将该案移交法院起诉,也未作出撤案决定。而张某委仍然在精神病院接受强制医疗。

△太康县精神病院住院部,嫌疑人张某委仍在里面接受强制医疗

△太康县精神病院住院部,嫌疑人张某委仍在里面接受强制医疗

2020年12月24日,红星新闻记者在太康县精神病院见到了张某委。他表达流畅,外观身形看不出异常。值班护士表示,张某委从2016年住进来,这么长时间一直没犯病。

当被问及在这里面住着有意思没有,是否想出去时,张某委回答称,想出去。他还表示,在这里面住着能吃饱,偶尔干点活。

当地公安:正组织专人重新审核案件

专家:间歇性精神病人精神正常时犯罪应负刑责

12月29日,太康县公安局新闻宣传相关负责人向红星新闻记者表示,正组织专人重新对这个案件的事实和法律适用问题进行审核,将拿出一个规范的结论来。

关于周口中院撤销强制医疗决定以后,是否告知了太康县法院?对于撤销强制医疗决定的复议执行落实情况如何?周口市中院12月29日回复红星新闻记者称,因为案发时间比较久了,还在查询当时的情况记录,查到以后予以回复。

对于本案,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永生指出,公安侦查结束,将案件移送检方后,只能由检察院依法处理,公安机关不能做撤案决定。而周口中院撤销强制医疗决定以后,应告知太康县法院。太康县法院应当告知检察院,检察院应当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应当继续侦查。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院长助理、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彭新林在接受红星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刑法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一位不愿具名的北京三甲医院精神科医生告诉红星新闻,对于判断一个人是否具有精神疾病,目前尚无确切的检测指标,多靠医生根据家属提供的病历,结合医生对病人进行详细精神检查,根据诊断标准进行诊断。

据介绍,精神分裂症是一组病因未明的慢性疾病,病程一般迁延,时有加重或恶化,部分患者最终出现衰退和精神残疾,但有的患者经过药物治疗与心理治疗后可保持临床痊愈状态。

这位医生指出,即使嫌疑人有精神病史,是否负担刑责也需看案发时其是否处于精神病发作状态。

彭新林也认为,从本案来看,还需进一步确认嫌疑人作案时精神是否正常,是否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

“鉴定机构可以认定一个人是否患有精神病,但这个人行为时候受不受控制,实践中一般由办案机关来确认。”彭新林这样表示。

现如今,65岁的张士敬依然在为儿子的事奔走。他希望相关部门早日重启调查,解开他心中埋藏了十多年的重重疑云。

红星新闻记者张炎良发自河南太康

责任编辑:朱学森 SN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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