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新签合同供热不达标?按这样的比例退费!

日期:12-30

原标题:新签合同供热不达标?按这样的比例退费!

来源:黑龙江日报

记者从黑龙江省住建厅获悉,为维护供用热双方合法权利,黑龙江省住建厅和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重新修订的《城市居民供用热合同》示范文本,新合同文本从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原合同文本同时作废。

据悉,新的城市居民供热合同包括供热期限、供热质量、热费标准及收费期限等内容。有效期为10年,合同到期需重新签订。其是供用热双方收缴热费、投诉维权的法定依据,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拒签,供热单位不得随意删减、修改合同格式条款内容。

《合同》内容约定由供热人负责更新、改造、维修和养护的供热设施出现故障,不能正常供热或因不可抗力等原因中断供热时,供热人应当立即组织抢修,及时恢复供热。预计中断供热8小时以上时,供热人应当及时通知用户。

供热人不得拒绝用户对室内用热设施进行维修、养护、清洗、除锈的委托。供热人负责对用户入户管网及楼内的共用供热设施的更新、改造、维修、养护、清洗、除锈等责任,其费用由供热人承担(其费用未计入热费成本的,供热人可向用户按成本收费)。供热人为用户设立服务场所和24小时服务电话。

同时,用户负责室内用热设施的更新、改造,其费用自理。用户负责室内用热设施的维修、养护、清洗、除锈,其费用由用户承担(其费用计入热费成本的由供热人承担)。若供热质量不符合约定的,用户可以向供热人提出申请对供热质量进行检测,也可以向供热主管部门或法定计量检测部门申请检测。若有非分户供热用户;新建建筑在供热设施保修期内;其他可能危害相邻用户用热安全和室内公共设施安全运行的情况,则用户不得申请停止用热。

据了解,《合同》也对双方的违约责任进行了约定,因供热人责任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向用热人供热,或由于供热人原因未达到供热标准的,自用热人投诉之时起48小时未能改正的,供热人应当自接到用热人告知之日按照以下原则进行退费:

居民室内温度低于18℃,高于16℃(含16℃)

按日退还用热人日标准热费的30%

室温低于16℃,高于14℃(含14℃)

按日退还用热人日标准热费的50%

室温低于14℃

按日退还用热人日标准热费的100%

同时,由于供热人原因,造成停止供热48小时以上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供热人应当给用热人按日双倍退还热费。供热人应当按照用热人提出的退费方式,在供热期结束后的一个月内退还热费。因供热人原因,逾期未退还热费的,自逾期之日起每日按所应退还热费总额的1‰加收违约金。

此外,合同中还约定如用热人逾期未交纳热费,供热人向用热人发出催交通知书,用热人自收到催交通知书之日起满15日仍未交纳的,自逾期之日起每日按所欠热费总额的1‰加收违约金。供热人在不损害其他用户的用热权益的情况下,可以对其限热或者停止供热,并向供热主管部门备案。

责任编辑:杜鑫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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