漫长死刑路 王书金案为何判而难决?

日期: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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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2日,河北省高院对该案作出二审宣判,驳回王书金上诉,维持原判。王书金因犯故意杀人罪和强奸罪,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这也是王书金第四次被判处死刑,而该案也将第二次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进行死刑复核。值得注意的是,对于王书金坚称自己是“聂树斌案”的真凶,二审裁定依然未予认定。11月24日,王书金案重审进行一审宣判,王书金被认定强奸4人、杀害3人,被依法判处死刑。宣判后,王书金不服提出上诉,理由是法院未认定其为“聂树斌案”真凶。

自2005年落网后,王书金案先后经历四次开庭审理,均被判处死刑,但15年过去了,王书金依然未被执行死刑。而造成这一结果,最重要的原因就是他与“聂树斌案”的深度关联。

2005年1月,王书金在河南荥阳市被警方抓获,供述多起强奸、杀人犯罪事实,其中一起为1994年发生在石家庄市西郊玉米地的康某某案,也就是广为人知的“聂树斌案”。而聂树斌因该案,早已在1995年被执行死刑。2007年3月,邯郸中院一审判处王书金死刑。但在王书金供述的5起命案中,仅认定了三起案件,不包括王书金供述的“聂树斌案”和“张某芬案”。随后,王书金不服死刑判决,提出上诉,理由就是相关犯罪事实未完全认定。2013年9月,河北高院二审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并报最高法院复核。此后六年间,王书金案进入漫长的死刑复核程序。直到今年4月,“张某芬案”出现新的证据,公安通过DNA鉴定确认了根据王书金口供找到的尸骨身份,11月初,最高法最终不予核准王书金死刑判决,发回邯郸中院重审。随后,王书金重审案又经过一审、二审两次审理,均被判处死刑。而此时距离王书金落网,已经过去了15年。

一个杀人犯主动认罪,但法庭却又坚持不认定他的供述,这种僵持,在中国的司法历史上非常罕见,为什么会出现这样一种局面?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建伟表示,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原因在于我们国家的刑事定罪的标准是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如果达不到这样的定罪标准的话,即使是被告人坚持自己犯了罪,那么司法机关还是不能够认定他犯罪。我们国家刑事诉讼当中确立了“疑罪从无”的原则,在不能证实也不能证伪的悬疑状态的时候,那么也还是不能够认定一个人犯罪,所以“聂书斌案”王书金是不是真凶,是处于一个悬疑状态,所以司法机关在王书金坚持说自己是真凶的情况之下,还是要本着定罪标准来实事求是地作出裁判。

对于王书金的坚持,一部分舆论将之解读为他这是在“加戏”,通过拖延司法程序让自己多活几年。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建伟称,在司法活动当中确实存在这种现象,有的人犯有重罪,包括判处死刑,为了使死刑的执行被拖延下去,也就是为了多活几年,有的人就供述自己没有犯过的罪,让公安司法机关对这些罪行进行调查,诉讼过程就被延长了。那么王书金是不是有这种意图,我们无从来断言,但是他供述,聂树斌那起案件他是真凶,确实达到了这样的一个拖延诉讼的效果。

此次重审已做出二审宣判,但王书金辩护律师表示会继续申诉,那么申诉成功的可能性有多大?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建伟表示,申诉的可能性非常小,因为这个申诉要成功,那就要看司法机关就王书金声称的,他是聂树斌案件的真凶,这样的一个司法处理是不是错误?那么就此案目前的情况来看,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情况之下,司法机关无从认定王书金是真凶,这样的一个处理是正确的。所以申诉要获得成功,要推翻这个结论,很难。

这样一起长达15年仍未结束的死刑判罚,对于中国的司法实践来说,有着怎样的标本意义?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建伟认为,可以从积极方面来认识这样的一起案件,对于一个王书金坚持说自己是聂树斌案的真凶,司法机关本着客观真实的原则,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的定罪标准来进行判断,作出处理,这样的一个客观真实原则是值得坚持的。对于疑罪案件,司法机关要坚持按照“疑罪从无”的原则来作出相应的处理,不被舆论裹挟,也不为当时的意志所约束,这个对司法来说都有一个很好的示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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