汤某某等23人涉黑案终审宣判

日期:12-18

原标题:汤某某等23人涉黑案终审宣判

2020年12月18日,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汤某某等23人涉黑案二审公开宣判。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等六项罪名,数罪并罚,分别对被告人汤某某、陈某冲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和十二年六个月,两被告人均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他21名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至一年四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一百零五万元至两万元不等。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以来,永丰县水利局依法对恩江河道采砂权分三个标段分别进行公开拍卖。汤某某在此期间以向多人注资的方式参与投标,之后权某某、傅某某、陈某冲相继中标了七都、佐龙恩江、八江罗铺段区采砂权。中标后汤某某即组织权某某、傅某某、陈某冲等人于当年9月签订合伙协议非法联合经营。

联营后,汤某某、陈某冲等人即以未经任何工商登记的“永丰县砂石公司”名义自称,宣称已拍得永丰县全县范围的河道采砂权,全县所有砂石的开采和销售都要经过该公司,并非法成立稽查大队,安排人员沿河道稽查、制止他人在其他河道的采砂行为,并在全县各主要道路设立固定或流动稽查点拦截过往运砂车辆、阻止县外砂石进入永丰。

此后,该组织公开地实施了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其中寻衅滋事案16起、强迫交易案3起、非法采矿案2起、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案2起、串通投标案1起,违法行为59起,垄断了整个永丰县的砂石市场,严重破坏了永丰县砂石行业的经济秩序、群众生产生活秩序。

法院经审理认为,以被告人汤某某、陈某冲为首的犯罪组织结构稳定、层级清楚、分工明确、纪律严格,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获取经济利益,为非作恶,欺压群众,严重破坏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和危害性特征。根据各被告人具体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悔罪表现、退赃情况等,对23名被告人分别定罪量刑,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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