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父母“盗”女儿尸骨配阴婚:应尊重死者反对陋俗|沸腾
“女子去世12年后尸骨被娘家人盗走,8万元卖给别人配阴婚”的新闻,今天上了热搜。
据《东方今报》报道,11月26日,河北省黄骅市市民李清山反映,其兄弟媳妇康菲菲的坟墓在深夜被人盗挖,尸骨及陪葬的“三金”下落不明。经公安侦查发现,“罪魁祸首”正是康菲菲的亲生父母。李家称,康家将其女儿尸骨以8万元的价格卖给别人配了阴婚。
关注尸骨归属权是为了厘清责任问题
在国人看重慎终追远、入土为安的语境中,女子去世12年后坟墓被盗挖,掘墓者还是其亲生父母,确实来得够离奇。而离奇情节背后连着的,又是“配阴婚”的剧情,这更是让人唏嘘感慨。
单就此事看,涉事女子父母为其配阴婚的原委确实挺曲折:12年前她在婆家喝农药自杀,被康家认为女儿在婆家受了委屈,是非正常死亡。死因娘家和婆家各执一词,12年后,娘家人发现男方祖坟被迁走、独留女儿“孤坟”,心疼女儿,打算“迁坟”为女儿找个好归宿,才有了现在“配阴婚”的情况。
虽然谈不上是“被嫌弃的一生”,但结婚半年就自杀,死后12年又被“配阴婚”,康菲菲的遭遇令人感慨。而在人们看来,她如今显然是“虽入土,犹难安”——尸骨已寒还被拿来配阴婚,也是对逝者的折腾。
在网上,很多人由此展开讨论:有血缘关系的直系亲属取走尸骨,算不算“倒卖尸骨”?女子生前嫁人,死后是尸体权属归娘家人,还是归已经将其埋进祖坟的婆家人?
《刑法》第302条规定,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尸骨、骨灰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但外人“盗尸”比较容易认定,近亲属“迁坟”却鲜有受到追究的。主要原因就在于,法律对于配阴婚没有明确的规定,对尸体的所有权也没有明确规定。而能否构成盗窃尸体罪,主要看尸骨的合法所有者和占有者属于哪一方,只有侵犯他人合法的占有权才构成盗窃罪。
不少律师认为,如果约定尸骨埋在婆家这边,其合法占有者就是婆家,未经婆家人同意就掘走尸骨的行为,属于盗窃尸骨行为,涉嫌犯罪。而“三金”是双方约定下葬时随死者入葬的,占有权应当跟尸骨占有权保持一致。也有律师认为,在没有孩子的情况下,随着女方离世,姻亲关系就消失了,尸体管理权就归属于有血缘关系的父母。
目前看,嫁出去的女子尸体管理权归谁,处于法律空白地带。这一法律空白地带长期以来被不同地区所谓的地方“规矩”填补。这里面不少地方“规矩”,长期以来都助长了配阴婚的陋习。
▲资料图,图文无关。图源新京报网。
配阴婚的陋习需要早日摒弃
关注尸骨归属权是为了厘清责任问题,但无论责任在谁,配阴婚的陋习都需要摒弃。
父母心疼女儿很正常,可收8万块“彩礼”配阴婚,很难不给人榨干女儿死后价值的观感——如果真的“心疼”女儿,怕女儿“孤坟”难捱,将其迁回家恐怕也不会招致这么多非议。
死者家属为了彩礼钱为死者配阴婚早已不离奇。不久之前,被舆论关注的德州被夫家虐待致死的女子方洋洋,也因死后被家人配阴婚收彩礼费,俨然实现了“物”尽其用而被网友评价:几万元的彩礼,几千元的丧葬费是她一生的价格。
但人不是“物”,死后岂能被这样物化?
在提倡礼制的3000年前,禁阴婚就被写进书里。阴婚发轫于汉代之前的陋习,从《周礼》开始就“禁迁葬与嫁殇者”。只不过,配阴魂及至宋代仍蔚然成风。可陋习还是陋习,不能因为是传统就对其坐视不理。
时至今日,盗窃尸骨配阴婚的新闻仍不时见诸报端,有些配阴婚陋习根深蒂固的地区,还专门衍生出盗窃尸骨、配阴婚的产业链。
由配阴婚引发的盗卖年轻女性尸体、故意杀人等恶性案件,一次次挑战社会的公序良俗和法律底线。新京报此前就报道,陕西宜川男子周某伙同两名同乡及山西人师某,在近8年的时间里偷盗4具女尸转卖至山西“配阴婚”,从中赚取差价牟利。
更早之前,甘肃一男子从2016年4月2日到13日涉嫌杀害两名妇女,并将尸体卖到陕北配阴婚从中赚钱,最终也为此付出了法律代价。
在社会文明不断进步的当下,阴婚作为陋习没有消亡,还在少数农村地区流传,成了与现代文明反向并峙的存在。个中问题值得正视。
逝者也有尊严,活人为死人配阴婚,是对逝者的羞辱,而非尊重。正因如此,这折射出的,也是部分民众文化观念上的愚昧和思想意识上的落后。
最近几年,执法机关不断加大对于阴婚打击力度,不少因为盗窃、买卖他人尸体配阴婚的违法犯罪分子,受到刑法严厉追究。但对于死者家属参与的配阴婚,由于涉及法律的空白,受到规制的并不多,这也需要立法与执法层面拿出更多的动作,让治理阴婚陋习不留死角。
康菲菲结婚仅半年就自杀,死后12年,成为一座孤坟后,又成为“阴婚媒婆”眼中合适的“新娘”,被父母以8万元的价格“相亲”成为另一个死人的老婆。
无论是婆家迁了祖坟独留她这座孤坟也好,还是亲生父母以8万元榨取她的剩余价值也罢,说到底,最可怜的还是这个女子。
“死者为大”,死去的人也是独立的有尊严的个体,不容任何人亵渎尸骨、随意处置。而配阴婚的陋习,显然也该在移风易俗与监管“在线”的合力之下早日被革除。
□维杰(媒体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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