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山西晋城一40岁男子非法性侵5名女孩儿,判了
晋城一男子张某用QQ伪装身份和年龄,和未成年少女聊天,索要私密照后,以此威胁对方和自己发生关系。两年时间内,先后有5名女孩落入张某的魔掌。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的这起案件。
2018年夏季的一天,正值中小学生放假期间,在晋城某派出所,一位村民带着自己13岁的女儿前来报案,称自己的女儿被人侵犯了。
通过QQ同意陌生人的添加
被害人小敏刚告别自己的小学生活,这个暑假过后,她便要成为一名初中生了。小敏向警方反映,在六月份的时候,一个网名叫“当个好女兵”的人请求加她QQ为好友。
打开对方的QQ资料,上面显示,对方是一名15岁的男孩。想着和自己年龄相仿,小敏放松了警惕,便让对方通过了自己的身份验证。
聊天过程中,对方自称自己是一名初二学生且成绩优异,更让小敏产生了想和对方多接触多聊天的想法。
答应陌生人的要求,发送私密照
之后的一个月,小敏和这名“初二男生”聊得越来越深入。与此同时,这个初二男生提出索要小敏的照片。在对方的一再要求下,小敏将自己的日常照片发给对方。可几天之后,这名“初二男生”又提出新的要求,出于好奇和刺激,小敏将自己私密照片发给了对方。
让小敏没有想到的是,发出这些私密照片的第二天晚上,这名“初二男生”却一反常态,要求小敏必须出来陪他,否则就把小敏的照片贴满当地乡镇和学校,让她的家人和同学都能看到。
被威胁后答应陌生人的要求
一方面担心自己照片被曝光,另一方面又担心自己和对方的聊天被父亲知道。小敏思量再三,最终答应了对方的要求。
约定好的乡间小道上,小敏没有等来那个所谓的品学兼优的初二男,与她打招呼的竟然是一个和她父亲年龄相仿的大叔。迫于对方要挟,涉世未深的小敏只能听从大叔的摆布,直到父亲打来电话,催促她早点回家,小敏才得以解脱。
小敏本以为,只要过了那个晚上,对方就会遵守承诺,删掉照片。可让她没想到的是,这仅仅是噩梦的开始。此后,对方多次威胁,而每次小敏都迫不得已。
在父亲追问下,说出实情
小敏一个人在晚上频繁外出,而且每次回家都神情恍惚,异常的表现引起了父亲的注意。在父亲的再三追问下,小敏才说出了实情。于是,就有了本文开头的一幕。
根据小敏的描述和提供的电话号码,警方很快锁定了张某,并将其抓捕归案。在大量证据面前,40岁的张某交代了他侵犯小敏的犯罪事实。
先后有5名女孩落入张某的魔爪
随着调查的深入,警方在张某的手机中发现,张某的聊天记录里,受害人可远不止小敏一人。
据张某交代,六年前,他和妻子离婚。起初,一个人在家空虚寂寞的时候,便想通过网络结识一些成年女性。因张某没有固定职业,以务农为生,几次尝试都以失败告终。于是,他便萌生了假扮学生诱骗在校女生的想法。
在第一次得手后,张某又利用同样的手法作案。两年时间内,先后有5名女孩落入张某的魔掌。其中,时年17岁的高中女生贺某,在考入大学后仍然未能逃脱,这场噩梦竟然持续了两年之久。
对于15岁的高某,同样的噩梦持续在她的高中和初中生涯中,长达一年之久。
受害人母亲:
我说晚上怎么感觉她就像没有睡觉一样。我告诉她不要一直玩手机,可能就是因为手机坏事了,她带上耳机不让我知道,我又发现不了。
令人遗憾的是,她们都选择了沉默……
近年来,全国各地未成年人会见网友被奸骗的事例时有发生,各级司法机关打击不可谓不严厉,然而重蹈覆辙的总是不乏其人。尤其是在农村地区,由于家庭主要成员长年外出打工,农村留守儿童长期缺乏家庭的完善监护,加之农村学校及社区的自我保护教育及基础生理教育较为落后,此类案件更容易发生。
多行不义必自毙,张某的恶行,最终换来的必将是法律的严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根据法律规定,张某被判处无期徒刑。
案件审理结束了,张某为自己的罪行付出了应有的代价。而参与审理这起案件的法官们的工作却并没有停下来。
“及时对她们进行心理疏导显得十分必要”。为此案件结案后,承办法官带领心理咨询师上门,了解受害人的家庭情况,及时进行司法援助,为受害女孩及其家人进行心理疏导和精神安抚,帮助她们尽早走出心理阴影。
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单独或会同有关部门,先后出台了《关于依法惩治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等一系列文件,进一步织细织密保护未成年人的法网。
我们希望受害的女孩们能够尽快走出阴影,开始新的生活。同时,我们想说是当你遭遇到侵害时,一定要勇敢站出来,大声说不,只有这样才能保证自己不受伤害。
来源:晋城中院
责任编辑:赖柳华 SN2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