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年终法院立案难,“个别”的尾巴也该“割”掉了

日期:12-05
法官

原标题:年终法院立案难,“个别”的尾巴也该“割”掉了|新京报专栏

解决法院年终立案难,既要结果导向,又要问题导向;既要为民服务,又要为法官减负;既要自上而下加压,又要自上而下释压。

▲图片来源:新京报网,资料图,图文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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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王琳

12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向全国法院发出通知强调,严格落实立案登记制要求,坚决杜绝年底不立案,欢迎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监督。通知指出,最近,个别地方法院以影响年终结案为由控制立案。对此,各级人民法院要高度重视,直面问题,坚决杜绝年底不立案、拖延立案、增设门槛、搞变通限制立案等现象,决不允许“立案难”问题反弹回潮。一经发现上述问题,将严肃追究责任。

又是年底立案难。虽然只是“个别“地方,但只要具体的当事人,遇上这“个别地方法院”,那就是百分之百的“难”。司法为民,是平等服务于民,而不是在一些特定时间、特定地点将一些不特定的民众排除在司法救济渠道之外。因此说,为“个别地方法院”的年终立案难专门下发一个通知,仍有其价值和意义。

法院年终立案难,已难了二十几年,至今还剩“个别”的尾巴,可谓“尾大不掉”。甚至有律师慨叹:天下苦法院年终不立案久矣!在前述“个别地方法院”之外,还有的“个别地方法院”也同样存在年终立案难。只是这些法院并不粗暴拒绝当事人的诉请,而是先给个内部小号,承诺挂到12月20日之后再录入案件管理系统。这种柔性变通,在多数情况下也能说服当事人,并成功绕过年终结案率。

2015年,法院民事受案制度从审查制改为立案登记制,被认为是“法院大门常打开”的标志性事件。这一改革更被寄望于有效化解立案难。5年来,立案登记制的确起到了疏通诉讼之门的积极作用——援引最高法的官方评价,“立案登记制改革取得明显成效,人民群众满意度显著增强。”

另一方面,“个别”仍然存在,又恰恰说明这背后的“难”处还在“别”处——在立案登记制之外。这里的“难”,也不在或至少主要不在财政之困、素质之忧、监督之失、机制之弊上。

彻底解决法院年终立案难,既要结果导向,又要问题导向;既要为民服务,又要为法官减负;既要自上而下加压,又要自上而下释压。追根溯源,法院年终立案难还在高悬于法官头顶的那把名叫“年终结案率”的“达摩克里斯之剑”。这才能解释为什么立案难总发生在年终,而不是年初,也不是年中。因为对法官来说,年终结案率才是整个责任机制、监督机制、考核机制中最具权重的核心指标。

这是一个法律职业圈人尽皆知的内部规程:每年法院系统都会在12月下旬统计全年的收案数和结案数,并计算出当年的结案率。如果法院提前一个月甚至更长时间来控制立案,就可以减少作为分母的收案数,从而避免因案件新立来不及审结而影响了当年的结案率。

年终结案率并不是一个贬义词,将年终结案率纳入法院考核指标也不是一个坏制度。年终结案率的确是最易采集又最能直观说明全年审判任务完成情况的一项数据指标。强化法院内部管理的数据化和标准化,是各国通例,也是大势所趋。

但司法这一公共产品毕竟不是工厂流水生产线上的标准化物件。不同的个案,审理难度各有不同;同一案由的同类案件,也会因细节的不同,有时甚至因为当事人或其律师的不同,导致审理难度迥然有异。在不同的审判主体间,简单比较“年终结案率”,难免有失公允。

一套科学的司法考核机制,应能均衡年终结案率、法定期限内结案率等权重系数,并更多关注案件质量和裁判结果的公平公正,防止考评滑向对某一指标的盲目追求。这些都是一纸通知无法涵盖但又是遏制法院年终立案难绕不过去的重要内容。

王琳(法律学者)

责任编辑:贾楠 SN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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