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奸淫4岁幼女获死刑,既是严惩也是威慑

日期:12-02
死刑犯罪强奸罪

原标题:奸淫4岁幼女获死刑,既是严惩也是威慑

▲庭审现场。图片来源于哈尔滨中级人民法院官方微信

▲庭审现场。图片来源于哈尔滨中级人民法院官方微信

文|金泽刚

备受关注的刘某国奸淫4岁幼女致其重伤案,落下了法槌。

据媒体报道,12月2日上午,哈尔滨中院对该案进行了宣判。法院方面表示,刘某国曾因犯故意杀人罪、强奸罪两次被判处刑罚,刑满释放后不思悔改,使用特别残忍手段奸淫年仅四岁的幼女,造成被害人三处重伤的特别严重后果。以强奸罪判处刘某国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对4岁幼女下手,致其在ICU躺到现在,刘某国获死刑,是罪有应得,也在公众预期之中。而这样的依法严惩,也是以典型个案的警示效应,宣示法律对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零容忍态度。

近年来,无论是韩国的“素媛案”、“N号房”事件,还是国内时有发生的性侵儿童案表明,强奸案已明显呈现被害人低龄化的特点,对女性权益尤其是幼女的保护急需引起重视。

中国女童保护基金会发布的《性侵儿童案例统计及儿童防性侵教育调查报告》显示,仅2019年一年中国媒体公开报道的性侵儿童(18岁以下)案例就有301起,受害人数达807人,年龄最小的仅为4岁。

其实,多年来,强奸幼女案一直引发舆论与司法的关注。2013年10月,最高法等四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强调,“要从严惩治、从严执法”,严惩性侵幼女、校园性侵等犯罪行为。

强奸罪是严重侵害女性人身权利的暴力犯罪,不仅侵犯女性的性自主权,而且会对被害女性的身体健康造成严重伤害。此外,基于现有舆论生态,还可能会对被害者的社会关系带来毁灭性打击。

而当被害人为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时,强奸犯罪势必对幼女的精神和心理健康成长带来不可逆的负面影响,这也反映出犯罪人违背人伦人性,进一步显示其主观恶性大,依据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必须严惩不贷。

我国刑法第236条规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这一条款为强奸罪的加重处罚提供了法条依据,即强奸行为造成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加重结果时,法定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直至死刑。

具体到本案,首先,被害对象系四岁的幼女,这样的被告人必须严惩,再则,被告人使用暴力手段造成被害人三处重伤,一处达九级伤残,足以认定犯罪行为构成强奸罪致使被害人重伤的情形。加之被告人两次刑满释放,且不思悔改,综合其主客观危害,法院判处死刑有充分的法律依据。

应当看到,没有导致被害人死亡的强奸案件适用死刑的确非常少见。从刑罚适用趋势看,死刑的发展方向以限制和减少适用为主,我国政府已签署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6条第2款规定,“未废除死刑的国家,判处死刑只能是作为对最严重的罪行的惩罚……”。

多年来,我国对于死刑的适用也是跟随刑法发展的国际趋势,一直采取减少、限制和慎用死刑的刑事政策。《刑法修正案(八)》取消了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明确减少死刑的罪名,以达到控制死刑数量,体现对生命权利的保护和人权的保障。

但基于我国的实际情况,特别是杀人、强奸等暴力犯罪严重影响公众的生命安全和社会秩序,加上民间普遍存在着传统的报应主义心理,对极恶罪行判以死刑,也是对世道人心的慰勉。

因此,对罪行极其严重的奸淫幼女犯罪施以极刑,既是严惩,也是威慑,决非司法的一时冲动。

某种程度上,也正是法律与人心对恶的敏感,强化着社会对于正义的基础共识。而“被严惩”,本也是每份极恶的应有下场。

责任编辑:武晓东 SN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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