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东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冒黑烟车辆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实行有奖举报的通告
关于公开《东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冒黑烟车辆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实行有奖举报的通告》的通知
为进一步改善我市大气环境空气质量,鼓励全社会积极参与移动源污染治理,我局拟对市民群众积极举报冒黑烟车辆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实行奖励,现将《东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冒黑烟车辆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实行有奖举报的通告》主动向社会公开。
东莞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11月13日
为进一步改善我市大气环境空气质量,共建“东莞蓝”,根据《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广东省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有关要求,我市对市民群众积极举报冒黑烟车辆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实行奖励,鼓励全社会积极参与移动源污染治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举报奖励范围条件
对在我市行政区域内道路上行驶的冒黑烟车辆及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使用的冒黑烟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有奖举报。
(一)举报范围
本通告中所称冒黑烟车辆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排放黑烟等可视污染物的车辆和非道路移动机械。非道路移动机械主要为工程机械、场(厂)内机械、港作机械、林业园林机械等机械,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机械类型:装载机、推土机、挖掘机、打桩机、铲车、压路机、沥青摊铺机、叉车、旋挖机、混凝土输送泵等。
(二)奖励条件
1.同时满足下列全部条件的,视为符合奖励范围的举报,予以奖励。
(1)举报的冒黑烟车辆必须是在我市行政区域道路上行驶的车辆;举报的冒黑烟机械必须是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2)举报冒黑烟车辆需提供车辆类型、车牌号码、车牌颜色、车辆冒黑烟时间、车辆冒黑烟地点、能清晰反映车辆特征及冒黑烟现象的视频资料;举报冒黑烟机械需提供冒黑烟机械工地(场地)名称、工地(场地)详细地址、机械种类、机械工作冒黑烟时间、能清晰反映机械种类及冒黑烟现象的视频资料。
(3)提供举报人真实姓名、联系电话、举报人同名银行账户。
(4)同一辆冒黑烟车辆(机械)多人举报的,按时间顺序为最先举报人。
2.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义务举报,不予奖励。
(1)未提供举报人真实姓名、联系电话、举报人同名银行账户等信息的。
(2)同一辆冒黑烟车辆(机械)多人举报,按时间顺序不属于最先举报的。
3.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无效举报,不予奖励。
(1)举报的冒黑烟车辆(机械)的视频资料内容经过篡改,或未提供视频资料的。
(2)未提供车辆类型、车牌号码、车牌颜色、车辆冒黑烟时间、车辆冒黑烟地点,或所提供视频资料不符合要求的;未提供机械类型、工地(场地)名称、工地(场地)详细地址、机械工作冒黑烟时间等信息的,或所提供视频资料不符合要求的。
备注:“最先举报”是指最先提供举报材料1(1)-(3)经核实真实有效。
二、奖励标准
按年度对经核实符合奖励条件的举报者按100元/辆(台)予以奖励,每自然年度累计奖励6万元,奖励资金用完即止,不定期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发放资金到举报人同名银行账户。
三、举报方式
有奖举报由市生态环境局统一受理,举报人通过微信平台进行举报。具体流程如下:微信关注公众号“东莞生态环境”——公众服务——黑烟车举报,进入举报版面按要求填写,上传未经篡改的视频资料。
黑烟车及机械举报受理情况可致电0769-23391292查询。
四、信息公开
举报查处结果将在东莞市生态环境局网站上公示。
五、其他事项
(一)未经举报人本人同意,严禁任何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向外界透露举报人的资料。
(二)举报人须对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举报经查证属谎报行为且严重扰乱公务的,将依法追究其责任。
(三)我市生态环境部门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举报不适用本通告。
本通告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本通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1年11月30日。
特此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