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上海对370多个国内申请家庭进行收养评估,合格率超93%
《民法典》新增收养评估制度,将收养评估作为收养登记的前置环节。《民法典》实施后,办理收养登记过程中,如何落实收养评估这一法定环节?
在2020年12月1日举行的“本市民政部门贯彻落实《民法典》相关情况新闻通气会”上,上海市民政局儿童福利处处长陶继民表示,上海自2006年起,在全国率先开展对国内家庭收养市儿童福利院抚养弃婴的申请评估工作,至今已对370多个国内申请家庭进行收养评估,评估合格率约为93.5%。
收养评估包括收养能力评估和融合评估
“评估的依据材料不仅包括书面材料,更包含面谈和实地调查,从而了解、判断申请人的收养动机,以及其社会关系的实际情况。“陶继民称,通过收养评估工作,不仅有利于规范收养登记程序,还能够有效避免收养申请家庭的盲目性,较好地保证被收养儿童拥有适宜其健康成长的家庭环境,最大程度地实现儿童利益最大化。
陶继民介绍,《民法典》新增收养评估制度,将收养评估作为收养登记的前置环节,这是贯彻、落实《民法典》规定的“最有利于被收养人”原则的根本体现,能够更好地维护被收养儿童的权益,为被收养人创造良好的抚养、教育环境,保障其身心健康成长。
民政部门开展的收养评估,主要针对在中国境内收养子女的中国内地公民(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中的中国公民作为收养人的,由当地有权机构对其收养能力依法进行评估),收养评估包括收养能力评估和融合评估。
收养能力评估是对有收养意愿的申请人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进行评估,主要包括对收养申请人个人和家庭基本状况、收养动机目的和抚育安排等情况进行全面调查,从而对收养申请人及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作出综合评定。
融合评估是对收养关系当事人之间的融合情况进行评估,主要包括对被收养人与收养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共同生活、相处和情感交融情况,收养申请人履行临时监护职责情况,对被收养人照料、抚育情况和收养意愿等作出综合评定。
禁止借收养名义买卖未成年人
《民法典》同时规定,收养应当遵循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禁止借收养名义买卖未成年人。任何个人或者组织如发现被遗弃或者走失的未成年人,应当立即向发现地公安机关报案,不得私自抚养或者转送他人抚养。私自抚养被遗弃或者走失的未成年人或者转送他人抚养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批评教育,并依法将被遗弃或者走失的未成年人送交儿童福利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收留抚养。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以收养为名拐卖、虐待、性侵儿童的,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民法典》还在收养人条件中增加了“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的规定。那么,针对收养人是否有违法犯罪记录的调查怎么做?
陶继民对此表示,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是收养人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也是收养评估的重要内容之一。民政部门将在对收养申请人开展收养评估的过程中,通过与公安、司法、法院、征信等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采取信息比对的方式,对收养申请人有无违法犯罪记录的信息进行核查,以确保被收养人的利益。具体的实施办法将根据民政部最终颁布的《收养评估办法》执行。
责任编辑:贾楠 SN2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