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网上购物有纠纷怎么办?家门口就能打官司
网络购物为大家带来便利,同时也有许多纠纷随之而来,在权利受到侵害时,消费者应该向哪家法院起诉?网络商品的商家往往遍布全国各地,若到商家所在地起诉,将消耗大量人力、财力、精力,消费者能否向其家门口所在地法院起诉呢?
近期,永川法院就依法审理了一起状告网络购物平台上某商铺经营者产品责任纠纷一案。
原告方某通过一电商平台在被告艾某经营的店铺支付26元购买了某美白祛斑提亮霜,收货地址为重庆市永川区某处。方某收货使用后产生过敏症状,才发现该产品无厂名厂址、无合格证书、无卫生许可证编号。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无果,遂诉至永川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条、第十二条之规定,化妆品,是指以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的方法,散布于人体表面任何部位(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以达到清洁、消除不良气味、护肤、美容和修饰目的的日用化学工业产品。化妆品标签上应当注明产品名称、厂名,并注明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编号,小包装或者说明书上应当注明生产日期和有效使用期限。特殊用途的化妆品,还应当注明批准文号。对可能引起不良反应的化妆品,说明书上应当注明使用方法、注意事项。本案中,原告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被告销售的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化妆品,故原告作为消费者有权要求被告赔偿损失及获得相应的赔偿。现原告主张被告退还货款26元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500元符合法律规定,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法官提示:
合同纠纷可以书面协议约定管辖法院,有约定从约定,但不得违反法律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在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情况下,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本案中,消费者的收货地、住所地均在永川辖区,因此可以在家门口法院,通过诉讼方式解决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