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一老旧小区水泥板脱落砸损楼下车辆 物业担责六成

日期:11-24

原标题:老旧小区水泥板脱落砸损楼下车辆物业担责六成

来源:北京青年报

曾发生过墙体脱落的老旧小区,因下雨再次造成水泥板脱落,砸坏楼下停放的车辆。物业公司以“未收取停车费用”,且已经安装谨防坠物的标识牌为由,拒绝赔偿车辆,车主高女士将其诉至法院,要求物业公司赔偿1850元修车费用及8000元车辆贬值费用。北青-北京头条记者11月24日获悉,北京西城法院最终判决物业公司赔偿高女士车辆维修损失1110元。

2019年7月5日和7月6日,因北京一直下雨,一老旧小区楼体外墙水泥板脱落,砸中停放在楼下的小轿车,造成车灯及部分车体损坏。车主高女士于7月8日将车辆送去维修,并支付了维修费用1850元。据了解,该小区之前就曾发生过楼体外墙脱落事件,小区物业管理公司也在外墙安装了谨防坠物的标识牌。

事件发生后,高女士向小区物业索赔,协商未果,诉至法院要求小区物业赔偿其车辆损失修理费1850元及整车价值贬值8000元,共计9850元。

物业公司辩称,高女士并非是该小区的业主。该小区系老旧小区,不收取停车管理费,且小区已张贴告示牌明确告知小区业主及其他人员,老旧建筑,谨防坠物、行人路过注意安全、此处严禁停放车辆。物业公司认为,已经履行了告知义务,对本次车损无过错,不应承担责任。

同时,事发的当日和前日时值北京的雨季,正在下雨,由于下雨造成老旧小区墙皮的脱落,属于意外事件,对此物业公司无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对于车辆的贬值损失无法律依据,车辆修复后是否贬值,不能确认。

法院认为,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有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本案中,物业公司系外墙建筑材料脱落小区的物业管理单位。庭审中,物业管理人员确认其对涉案小区进行物业管理过程中,收取物业费,故对小区人、财、物安全存在基本的管护义务。因该小区此前就曾发生过外墙脱落、砸车事件,证明问题已经存在较长时间。2019年7月6日再次发生外墙面建材脱落问题,尽管安装了谨防坠物的标识牌,但面对高坠如此严重的问题,仅仅进行标识牌的提示,是不足够的;物业公司没有采取进一步的避免及防范的措施,存在对小区安全管护不到位的责任。故就此案损失,物业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物业公司称其未收取停车管理费,即不应当承担管护责任的抗辩,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信。但鉴于高坠标识牌的存在,高女士作为在此居住的业主,对此应充分予以注意。但高女士将其车辆长时间停放在有外墙体脱落危险的位置,在一定程度上放任了损失的发生,故高女士对此损失的产生亦有过错,物业公司责任可以酌减。结合全案的情况,鉴于高女士的过错,物业公司责任酌减40%。

对于案涉损失大小的确定问题,高女士主张存在1850元的修车指出以及车辆贬值损失8000元。对此,法院认为,1850元修车费用应当认定为高女士损失。但高女士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车辆就此存在贬值损失及损失大小,故对高女士的该部分损失主张,法院无法予以认定。

最终,法院判处物业公司赔偿高女士车辆维修损失1110元。

文/北青-北京头条记者叶婉

责任编辑:武晓东 SN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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