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年初一放“开门炮”左眼被炸几乎失明 男子诉赔67万被驳

日期:11-23

原标题:大年初一放“开门炮”左眼被炸几乎失明,男子诉赔67万被驳

浙江台州临海市的陈先生大年初一放“开门炮”时不慎左眼被炸得几乎失明,他以产品质量有问题为由将商户、烟花厂家、经销商一并告到法院,索赔各项费用共计67万余元。

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11月23日从临海市法院获悉,日前,该院一审认定,该起事故系燃放不当造成,判定驳回原告所有诉讼请求。

今年大年初一,陈先生拿出两筒50发的烟花放在家门口,准备放一对“开门炮”热闹一下。当他用香烟点燃后,其中一筒正常燃放,另一筒毫无动静。陈先生以为未燃放的那筒烟花是因为引线半途熄灭,于是再次上前点火。谁知香烟一碰到引线,随着“嘭”的一声响,烟花冲到了他的左眼。

陈先生的眼睛受伤,经医生诊断,其左眼眼球破裂伤,左眼眶内侧壁骨折,左眼眼睑裂伤。之后,陈先生左眼几乎失明,鉴定意见为左眼眼球萎缩,构成七级伤残。

陈先生认为自己被炸伤是烟花质量有问题导致,今年6月19日,他将涉事商户、烟花生产商和经销商均诉至临海法院,要求三方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合计674739.98元。

法院审理认为,涉案烟花的生产者已在外包装“燃放说明”处告知燃放的注意事项,明确告知若发生断火、熄引等状况严禁探头查看,禁止再次点燃引火线,并在警示语部分再次作了强调。另外,按“燃放说明”的要求,若烟花发生熄引,应在15分钟后灌水处理,而不应再次点燃引火线。

而陈先生再次点燃引线的行为与烟花造成其左眼受伤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所造成的损失应当由陈先生自行承担。最终法院一审驳回陈先生全部诉请。

责任编辑:赖柳华 SN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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